发布文号: 芜政办秘[2007]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根据《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府令第5号)、《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芜政办〔2006〕14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区未出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实
行集中处理,并统一完善相关手续,实行有偿使用。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区所有未出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单位,从2007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请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容窗口递交申请,续办、补办市容、规划的行政许可手续。
二、凡符合《芜湖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芜湖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技术规定》(芜规字〔2005〕169 号)的,办理户外广告媒体设置市容许可证、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凡不符合上述两个规定的,一律不得续办、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三、从2007年10月1日起,所有户外广告设施均实行有偿使用,按照《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芜政办〔2006〕14 号)和《芜湖市未出让户外广告设施集中处理工作实
施方案》(芜市广〔2007〕5号)的要求办理出让手续。
四、截止2007年12月15日,未能取得市容、规划行政许可的户外广告设施,一律由市市容部门依法拆除(监督举报电话:5858110)。
二OO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