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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7 生效日期: 2007-09-07
发布部门: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芜政办[2007]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施行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健全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感和主动性。通过贯彻实施《条例》,增强广大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全面提升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水平,有效预防和遏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把《条例》作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分层推进,逐级展开,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将全体行政机关公务员轮训一遍,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加强业务骨干培训,不断提高做好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本领和水平。要将《条例》作为公务员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行政机关学习《条例》的长效机制。将宣传《条例》纳入普法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使广大人民群众正确掌握制定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以实施《条例》为契机,加强党纪国法和纪律教育,切实抓好警示教育,使广大行政机关公务员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三、认真开展制度文件清理和完善工作
    对照《条例》的规定要求,清理我市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的制度规定。制度主要内容与《条例》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条例》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制度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凡与《条例》相抵触的或者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根据《条例》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市、县政府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违背《条例》的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四、严明行政纪律,依法惩治违法违纪行为  
    认真抓好行政机关公务员惩戒工作。加大查处办案件的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的案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人事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等谋取私利的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各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政令畅通,切实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违纪人员做出准确的处分,切实保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做到不枉不纵,有错必纠。依法受理公务员的申诉,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行政机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结合贯彻实施《条例》,对作出行政处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对近年来作出行政处分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处分决定下达不规范,擅自调整或者拖延执行上级机关处理意见,受处分人员工资、职级、职务调整不到位,在接受调查或者处分期间受处分人员被安排提职使用等问题。对处分决定没有落实的,要迅速予以落实;对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处分决定的,要依据《条例》予以严肃处理。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备案制度,及时掌握纪律惩戒工作情况,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动各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六、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将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落到实处
    学习、宣传《条例》和公务员培训工作,由市人事局、监察局、司法局负责;对照《条例》清理我市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的制度规定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人事局负责,清理情况于 10 月 31 日前由市监察局按规定上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处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由市监察局、人事局负责,检查情况于 10 月 31 日前由市人事局按规定上报。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习、宣传《条例》和人员培训具体方案,并认真贯彻落实。对贯彻执行《条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二OO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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