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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30 生效日期: 2007-08-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监办[2007]3号

各区县监察委、市监察委各派驻机构、市监察委机关各室、市特邀监察员: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已经市监察委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监察委办公室
2007年8月30日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建立和健全行政监察与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察机制,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和廉洁勤政,根据《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和中央统战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特约人员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市特邀监察员是由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察委)根据监察工作需要,在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或代表性人士中聘请,经有关组织推荐和审核、本人自愿应聘的兼职监察人员。

    第三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
  (二)热心行政监察工作,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水平和理论政策水平;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一定行政领导职务,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四)年龄适当,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市监察委组织的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反映、转递或按照市监察委的安排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参与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理论、法规、政策的讨论、研究,为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四)参与市监察委安排组织的执法监察、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工作;
  (五)反映人民群众对行政监察工作和行政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市监察委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对本市各级行政监察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或列席市监察委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了解和听取市监察委的工作部署和行政监察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了解和查询所反映或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件的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五)获得与行政监察业务有关的工作简报、书刊等资料,参加行政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了解行政监察工作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
  (六)享有市监察委赋予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有关特邀监察员工作的纪律和制度,保守涉及行政监察工作的职务秘密;
  (三)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市监察委组织的各项特邀监察工作;
  (四)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不谋私利,不循私情。

    第七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聘任和解聘
  (一)市特邀监察员的聘任人选,由市监察委向有关组织发函商请协助推荐。按推荐程序和聘任手续的有关规定,商请推荐时,应提出明确的聘请人选要求,说明聘请目的和聘请单位的监督职责。各推荐组织也应以正式函件推荐拟同意聘任的人选名单,送市监察委审定。
  (二)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推荐人选,按有关规定,向市委统战部提出聘任意见,由统战部协助考察和推荐。
  (三)市监察委干部管理室负责对推荐的人选名单进行考察,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监察委审定。市监察委对审定同意聘任的人员,以函告方式答复有关推荐组织,并抄送聘任人员的所在单位。凡涉及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聘任人员,同时抄报市人大和市政协备案。
  (四)市特邀监察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符合条件,征得本人和推荐组织或所在单位的同意,可以续聘。续聘一般不超过一届。
  (五)聘任市特邀监察员,由市监察委颁发聘书,并制发《市特邀监察员证》。对期满离聘的市特邀监察员,由市监察委颁发《荣誉证书》。
  (六)市特邀监察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解聘: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无故或长期不参加市监察委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市特邀监察员的。市特邀监察员的解聘由市监察委与推荐单位沟通、协商后决定;市特邀监察员解聘后,市监察委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有关单位。

    第八条   加强对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的领导。市监察委定期研究市特邀监察员工作,听取职能处室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市监察委每年召开一次市特邀监察员全体会议,由委领导通报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和工作部署。要有计划地组织市特邀监察员参与对廉政建设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参与对监察工作重要法规、政策出台前的讨论研究。

    第九条   注意发挥市特邀监察员的双重监督职能。市监察委在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的同时,也要主动接受市特邀监察员对行政监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委领导将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和征求市特邀监察员对行政监察工作和行政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市监察委监察综合室负责,具体落实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年度计划制订,安排市特邀监察员工作例会,组织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联系督促有关处室安排落实市特邀监察员参与的监督检查活动,听取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意见建议,做好联络服务和换届聘任工作等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市监察委定期向市特邀监察员提供工作简报、工作刊物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切实保障市特邀监察员监督职能的履行。
  (一)市监察委定期组织市特邀监察员参加信访举报接待工作,市特邀监察员可在接待群众来访件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可参与协调、研究、处理;
  (二)市特邀监察员对其所提出处理意见或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件等,要求了解和查询处理结果的,有关职能处室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三)对市特邀监察员需要了解和听取的专项工作开展情况,有关职能处室要认真进行通报;
  (四)市特邀监察员在参加执法监察和专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有关职能处室应当积极采纳和落实,并及时予以反馈;
  (五)对市特邀监察员在履行监督职能时故意设置障碍、进行刁难或采取打击报复行为的,市监察委查实后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加强与市特邀监察员的推荐组织和所在单位的联系沟通制度,及时反映市特邀监察员在履行特邀监察职责中的情况,以取得推荐组织和所在单位对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第十四条   对作用突出、工作成效明显的市特邀监察员,市监察委应当予以表彰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根据市特邀监察员的兼职特点,市监察委组织开展活动要把握适度原则,协助市特邀监察员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的关系。

    第十六条   市监察委应当为市特邀监察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对市特邀监察员在参与监察工作中的误餐、交通费,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十七条   各区、县监察委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监察委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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