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财教字[2007]1676号
各省属高等学校:
为引导高等学校将高等教育发展的重点放在提高质量和优化结构方面,推动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省财政决定继续在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方面给予支持,希望通过几年建设,使高校努力做到教学资源配置优化,实验室布局合理,并带动学校整体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为加强和规范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结合以前年度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新修订了《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
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省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省属高校实验室的建设,包括实验室的新建和续建,主要用于实验设备购置、更新。实验室按性质分为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集中投入的原则。对重要和薄弱环节重点投入,投入一个,建成一个,不撒胡椒面。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引入因素法,基础实验室考虑学生人数,专业实验室考虑专业性质及个数,条件成熟时引入中介机构或专家小组进行评价。
(三)讲究效益的原则。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鼓励创新的原则。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技术的创新性和目标的高度作为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高校,应按照《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和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项目具体内容、预期目标和经费预算等情况,并填写《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格式附后),同时附上学校的《实验室建设规划》。
(二)省财政厅对学校报送的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报告和其他附报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三)省财政厅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评审结论,结合上年度高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情况,按项目轻重缓急确定当年资助的项目,并及时将该项目评审结果和预算指标批复给学校。
第五条 省属高校实验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各高校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内容及预算执行。项目建设内容及支出预算不得任意调整。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省财政厅批准。
(二)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在项目实施中,涉及集中采购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 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凡严格按规定管理项目和使用资金、支出绩效显著的学校,在下年度安排项目经费时给予优先安排;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未按进度及时完成任务的,支出绩效差劣的,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专项资金。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厅浙财教字(2002)100号文件印发的《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