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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09 生效日期: 2007-10-09
发布部门: 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浙民办[2007]200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省政府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通知要求。近期,我厅对本厅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废止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浙民民[2002]198号);
  二、《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办理补发婚姻证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民办[2004]事18号)。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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