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省政府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通知要求。近期,我厅对本厅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废止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浙民民[2002]198号); 二、《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办理补发婚姻证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民办[2004]事18号)。
二OO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