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食药监发[2007]65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对省局委托各市(州)局办理省局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使用印章的管理,省局组织制定了《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各市(州)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各市(州)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局]实施受省局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国发[1999]25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为方便各市(州)局办理省局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省局统一刻制了行政许可专用章。
各市(州)只能在办理受省局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时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严禁挪作它用。
第三条 受委托的市(州)局分管受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局领导为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监印人,应承担对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管理的领导职责。
各受委托的市(州)局要指定一名政治上可靠,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对工作认真负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同志作为本单位许可专用印章的保管人。
第四条 行政许可专用章实行审批、保管及使用分离的制度。
第五条 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必须取得监印人的书面同意。未经监印人书面同意,行政许可专用章保管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第六条 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使用应建立登记台帐,载明使用时间、使用事项、承办人、监印人等基本情况。
各受托的市(州)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使用情况应每年自查一次,并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单位用印记录报到省局办公室,经省局办公室主任签字后,送档案室存档。
第七条 严禁在空白许可证书上滥盖印章
第八条 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前必须认真核实相关手续,符合规定,方可用印。盖印时要求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骑年压月处)
第九条 各市(州)局应建立相应保管措施,防止印章丢失。
第十条 违反规定,擅自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