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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8 生效日期: 2007-11-08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鲁财建[2007]68号

各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省政府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山东省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山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省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进程,促进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或引进消化技术,已形成节能设备、材料等产品的批量生产,且市场产业化前景良好。
  第三条 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从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坚持鼓励创新、突出重点、示范引导、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1、节能核心技术。企业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省级及省级以上水平,并已完成中试进入产业化阶段。
  2、节能技改。运用成熟重大节能技术,对现有生产工艺、流程等进行技术改造。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企业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2、节能技术装备达到省级及省级以上先进水平。
  3、节能核心技术所形成的年社会节能量在4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技改项目所产生的节能效果达到《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第七条 申报程序。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经贸委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审核,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直接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申报奖励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节能核心技术必须具有省级及省级以上科技等权威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书或获奖证明等;节能技改项目必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
  2、项目建议书(包括节能效果及产业化前景分析)。
  第八条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奖励项目名单。
  第九条 安排奖励资金。区分节能技术层次和产业化程度,对节能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定额奖励。
  1、节能核心技术奖励。节能技术达到省级先进水平,奖励50-100万元;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奖励100-200万元;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奖励。
  2、节能技改奖励。按节能技改设备投资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条 奖励政策界定。
  1、申请节能核心技术奖励的企业,如同时具备两个或三个层次的节能技术,只按最高技术层次给予奖励。
  2、同时拥有节能核心技术并从事节能技改项目的企业,每年度只享受一个奖项。
  3、每项节能核心技术、节能技改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政策。
  4、企业享受省财政奖励资金政策原则不超过两次。
  第十一条 各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要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关资金管理按《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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