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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2 生效日期: 2007-10-22
发布部门: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巢政办[2007]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推进滨湖旅游城市建设,现就加强我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矿业开采历史悠久,矿产资源开发为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无节制地随意开采,不仅严重破坏了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而且留下了许多重大的地质灾害隐患。全市现有持证开采的矿山582座,废弃矿山数百处。近两年来,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矿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关停了一批主干道两侧、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的露天采石场,但矿山生态环境尚未得到有效改善。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滨湖山水旅游城市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二、加强矿山生态环境规划和治理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要以规划为龙头。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和现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破坏情况摸底调查,于年底前上报《各县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面积调查统计表》(见附件)。在调查统计的基础上,着手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分年度安排好矿山治理计划。按照先易后难、因地制宜,重点治理城市周边、主干道两侧可视范围、风景区内的废弃矿山,使生态环境破坏状况得到初步恢复治理。同时,要坚持开采与恢复治理同步进行的原则,自2008年起,所有在采或新设矿山企业,在办理矿业权年检时,必须同时提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和实际进度表,并完成当年恢复治理任务才能予以年检,否则不予年检。
  三、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对正在生产和新办的矿山,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巢湖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巢政[2006]30号)的规定征缴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对未按规定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申请人,新设矿山不予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在采矿山不予办理延续、变更、转让、年检等手续;凡因擅自降低征收标准,或因未及时足额征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而造成矿山关闭后未治理或治理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采矿权人履行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义务,并经验收合格的矿山,应按规定及时返还保证金。逾期不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治理,保证金用于支付治理费用,并依法处理。对拒不缴纳或无力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矿山,要予以关停,并依法追究矿主责任。
  四、多渠道筹措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金
  建立多元化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投入机制,切实解决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问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一是各地收取的采矿权价款(除上缴中央、省财政和开发成本外的50%资金);二是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的50%有偿收益;三是从收取的林地建设保护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破碎机排污费等涉矿收费中提取50%;四是各级政府每年投入的财政补助资金。此外,各地要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民间资金参与治理,多途径、多渠道解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问题。对矿山治理工程有关收费项目,给予减免。
  五、进一步明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责任
  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负总责,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具体治理责任。因工程建设需要而开挖、建设工程完成后停采的废弃矿山,由工程建设的组织单位负责治理;已作为其它建设用地的矿山土地,由用地单位负责治理;非因政府强令停采、关停的废弃矿山,一般由原矿山企业所在地的政府负责治理;其他难以落实治理责任单位的废弃矿山,由县区政府明确牵头单位,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治理工作。要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任务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责任书,并把治理任务的完成情况列为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督促矿山企业认真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并监督矿山企业按方案要求进行开采,做好矿山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财政、环保、水利、林业、安监、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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