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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31 生效日期: 2007-08-3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京商流通字[2007]29号

各区县商务局、有关企业:
  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行。为做好我市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秩序,确保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依法开展,切实保护参与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做好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特许人申请备案应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特许人备案采取纸质材料报送和网上填报信息的方式。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拟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应当向市商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的,须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须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五)2007年5月1日前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特许人与本市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市商务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后,须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txjy.syggs.mofcom.gov.cn)填报备案信息,并向市商务局提供下列纸质备案材料:
  (一)特许人备案申请书。
  (二)北京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件1)。
  (三)北京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店铺分布情况表(见附件2、3)。
  (四)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见附件4)。
  (五)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六)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七)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书(见附件5)。

    第八条   特许人应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与本市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市商务局申请备案。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向市商务局申请备案。

    第十条   市商务局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企业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公布。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市商务局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特许人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商务局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   经市商务局备案的特许人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等事项向市商务局报告(见附件6)。

    第十三条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商务局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告:
  (一)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市商务局收到司法机关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四)特许人自行注销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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