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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年金移交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2 生效日期: 2007-11-22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内劳社字[2007]9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各大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精神,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年金移交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年金移交实施意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称原有企业年金)均应在2007年底之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为做好移交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企业年金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通过运作机构的公平竞争和政府的监管,进一步推动企业年金健康发展,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年金移交的原则是:
  ——公开透明。要认真听取企业和职工对移交工作的意见,在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清理、个人账户权益确认、管理机构选择等方面要公开,保证企业职工的知情权。
  ——平稳运作。要做好移交和接收的衔接过渡工作,采取集中移交和分散移交相结合,先移交后规范的方式进行移交。不能因移交而损害参保人员的利益和影响正常的业务运转,参保企业和职工不得借机退保,擅自分配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和收益。
  ——安全完整。要妥善处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做到基金资产安全移交。要维护基金资产的完整性,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滞留、挪用。
  二、移交的范围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移交原有企业年金主要包括基金资产、负债、账户记录、相关财务及业务档案资料等。
  三、移交程序
  (一)基金资产的清理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摸清基金规模、资产形态、盈亏情况等,认真核对有关账目,列出完整的基金资产清单,由各个参保企业确认。
  2、为便于移交,对出现不良资产或难以兑现承诺回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产清理方案,按照谁承诺谁负责的原则在移交前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要明确责任和债务关系,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时如实说明情况,在各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可将基金资产与债务一并移交。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原有企业年金方案、参保缴费记录和基金资产收益情况,认真清理、核对个人账户信息,按原有企业年金方案或合同等约定的条件和原则,将基金资产量化到个人,收益公平分配,亏损合理分摊。
  4、没有原有企业年金方案或合同的企业,应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依据确认的资产清单,研究制定分配方案,或者在移交后制定新的企业年金方案,然后进行基金资产分配和账务处理,记清记实个人账户,并向职工公示。
  (二)组织移交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分级负责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原则上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整体移交给具备受托资格且在自治区有服务机构的法人受托机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应签订移交协议,过渡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后,企业可以继续委托原受托人管理运营,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
  3、受托人要按规定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并依据有关规定签订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履行职责。
  4、建立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已破产或重组后不再继续缴费的,原则上由原管理机构将原有企业年金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管理。
  5、移交时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合同未到期的,原资产管理机构应与新的受托人及投资管理人协商一致,在明确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投资合同一并移交,同时变更合同管理人。
  (三)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
  1、建立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仍然生产经营并继续缴费的,要按照《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及内劳社办字[2006]97号规定,对原有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订,原来没有企业年金方案的要重新制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2、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后,所签订的基金管理合同,应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托管人要按照《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0号)规定,负责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和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
  四、移交工作组织保障
  (一)为确保年金基金移交的公开透明、平稳运作、安全完整,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本意见下发后,相关盟市要成立由劳动保障局主要负责人牵头,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工作小组,统筹研究有关问题,统一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和处理移交事务。
  (二)加强移交的宣传解释工作。年金计划政策性强,业务复杂,相关人员对新的管理模式了解不多,对市场化有较大的顾虑,特别是国家没有具体的过渡办法,因此,必须做好移交工作的宣传解释,争取企业与员工的支持和理解。
  (三)企业年金移交的进度安排。
  企业年金移交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告知、宣传解释,并做好资产清理工作。企业年金移交实施意见应及时告知参加年金计划的企业,做好企业年金移交的原因、内容、意义、方法和要求等内容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和资产清理工作,对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此项工作要在12月10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年金移交。在资产清理的基础上组织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及其业务移交给具备资格的受托人。此项工作在12月底完成。
  第三阶段:审核备案。年金移交完成后三个月内,移交涉及的企业年金按照新的政策进行修订的方案及企业年金管理合同应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五、移交中的相关问题
  (一)在企业年金移交过程中,要做好相关业务的衔接工作,不得因为移交工作影响参保企业年金的计提和受益人待遇的支付。
  (二)受托人要妥善处理好与其他年金管理机构的关系,加强合作,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确保年金移交的顺利衔接和安全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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