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井工开采矿山水害防治工作特别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5 生效日期: 2007-09-05
发布部门: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鲁安监发[2007]126号

各市安监局、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吸取华源矿业有限公司“8.17”严重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教训,切实加强井工开采矿山水害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矿山水害事故,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山东省安监局、煤炭工业局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制定了《山东省加强井工开采矿山水害防治工作特别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山东省加强井工开采矿山水害防治工作特别暂行规定

  为切实加强井工开采矿山水害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矿山水害事故,特制定本特别规定。
  一、各矿山企业要设置测定雨量设施。当汛期本区域连续降雨达到50mm以上或气象预报为“暴雨”的天气时,井工开采矿山必须立即停产撤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岗在位。
  二、当矿井涌水量出现突增、突减以及水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要先停产撤人,然后分析原因。
  三、煤矿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非煤矿山,在矿井生产水平水仓入口、可能突水的地点、可能的过水通道等处必须安设摄像探头,确保矿井安全监测系统能够对其水情变化进行实时监控。
  四、凡有水砂充填开采历史的矿井,要对所有废弃的充砂井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94 、 95 、 96 条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进行治理,确保达到规定标准。
  五、各产煤市和省属煤炭企业要对所辖已关闭矿井的井筒封填情况逐井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治理,确保达到《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
  六、2007年底前各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井下职工“三条生命线”(通讯线路、压风管路、防尘管路)。
  七、矿井出现涌水异常或直接受到水害威胁时,受威胁矿井总工程师必须立即通知周边相邻矿井,做好防灾救灾准备工作。
  八、水库下游流域可能受洪水影响的,各矿山企业汛期必须与上游水库加强泄洪信息沟通,要指定专人,主动询问,并尽早采取相应措施。
  九、2008年6月底前,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为井下各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无线通讯工具。
  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要求,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强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生产和经营行为,促进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