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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8 生效日期: 2007-09-28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兰政办发[2007]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兰州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考核细则》已经2007年8月16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按照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兰州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现监管前移和重心下移,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依据工作需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同时,应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领导的安全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设立安监站,站长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兼任。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工作量大的,应配备1名专职安监人员;工作量相对小的,可整合人力资源,配备兼职安监人员。人员编制不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专职安监人员从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解决,人员从零就业家庭或下岗失业人员中选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的正常工作经费,由县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乡镇(街道)应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以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各行政村(社区委员会)应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在乡镇(街道)安监站的组织指导下开展本社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对专(兼)职安监人员的管理,乡镇(街道)及社区(村)专(兼)职安监人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纪律方面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试用期一年。
  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安监站接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工作指导,对辖区内中小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其具体监管范围由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应当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行使以下职责: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检查,调阅有关安全生产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要求其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加强防护,并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对监管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事故以及谎报、瞒报、拖延不报事故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规章制度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行政村(社区委员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要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构建乡镇(街道)、村(社区)、业主三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完善目标管理,配套相应的考核办法和考核记录。
  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基本工作制度:
  1.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2.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3.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6.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8.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9.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四、基础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有计划和总结。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对本辖区存在的突出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做到“有决议、有检查、有落实”。要建立乡镇(街道)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
  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基本工作台账:
  1.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台账;
  2.安全生产检查台账;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台账;
  4.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分类明细台账;
  5.特种作业人员台账;
  6.特种设备台账;
  7.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
  8.事故管理台账。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制定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台账的文本格式及基本内容。
  五、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定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督促相关企业对事故隐患实行“四定”(定整改计划、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加强防范措施;定期排查辖区危险源(点),实施危险源(点)重点监控,落实监控措施和监控责任。乡镇(街道)必须制定本辖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上一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六、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员会要针对辖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乡镇(街道)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村(社区)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并有完整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安监站对所管辖企业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本辖区内矿山、道路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学校、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检查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用于隐患整改和改善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严禁“三合一”、高危行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七、宣传教育和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做到有方案、有安排、有总结,并充分利用广播、板报等形式,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科普教育,普及安全知识。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力度,确保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率达到100%;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在适龄人群中达100%。
  八、事故控制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杜绝发生各类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的发生,一般事故要控制在目标范围之内。事故统计报告应准确及时。坚决杜绝瞒报、拖延不报或谎报事故的现象,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事故控制指标由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下达。
  九、达标考核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兰州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考核细则》(附后),由县区安委会办公室每年组织考核一次。该考核应纳入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中。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85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凡得分低于80分的乡镇(街道)为不合格,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的资格。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乡镇(街道)达标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并将其作为各县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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