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安监管危字[2007]108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吸取上海市“11.24”加油(气)站爆炸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在我市发生,切实加强我市加油(气)站的安全监管,按照市领导同志的指示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对加油(气)站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检查内容
依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对全市加油(气)站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一)检查工艺技术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各加油(气)站要加强对工艺、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加油(气)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卸料软管以及安全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等定期检测检验,确保完好;要进一步加强加油(气)站日常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加油(气)站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严禁在加油(气)站区内吸烟或使用手机。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或者穿越加油(气)站。
(二)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要把加油(气)站形象改造施工、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及检修施工作为检查的重点,检查检修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检修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动火作业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审批制度、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等,对查出的隐患要立即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立即责令停止施工。
(三)检查作业环节和施工现场的管理情况。加油(气)站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各自所属的加油(气)站作业环节和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看是否有违章作业,违规操作的现象,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施工任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同时,加强检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检修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所有检修施工项目必须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现场负责人、落实责任制。
(四)检查加油(气)站取证情况。检查每家加油(气)站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操作人员是否参加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操作人员不持证上岗的,一律限期整改。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一律责令停止营业。
(五)检查加油(气)站安全距离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凡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加油(气)站,应在汽油罐加装阻隔防爆装置,要制定安装阻隔防爆装置的改造计划,并于12月底前报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
二、检查方式及检查时间
(一)区县安全监管局组成专项检查组,负责本辖区的加油(气)站安全专项检查,市安全监管局分八个专项检查组对全市各区县及重点加油(气)站进行督导检查。
(二)12月1日-12月28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对辖区内所有加油(气)站进行专项检查,汇总辖区内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于12月底前报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市安全监管局于12月1日起对全市各区县及重点加油(气)站进行督导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加油(气)站和主管部门要加大自查力度,对所属的加油(气)站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做到一个不漏,不留死角,要严格作业环节和施工现场的管理,凡动火、进入设备内部以及气密性试验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应制定专题施工方案及相应的安全防范事故应急预案,现场施工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督,确保施工安全。
(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检查,要以上海市“11.24”事故为教训,切实组织好检查相关工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安全发展的政治高度,抓好此次检查的落实, 要严格执法,务求实效,切实做到真查真治;要加大处罚力度,该关的必须关、该改的必须改、该罚的必须罚,坚决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讲人情,走过场等问题。
(三)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四个指导意见等文件有关要求,对检查出的隐患务必要落实责任,重大隐患要分级挂牌督办的制度,要定专人、定资金、定期限解决。要立足于快,及时消除各种隐患,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