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5 生效日期: 2007-07-05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7]13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扎实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二○○七年七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有效解决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资金困难,提高城镇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均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
  二、凡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以下统称在职职工),均有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权益。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少缴。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时,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中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承担和缴存方式在协议中明确,未明确的,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劳务派遣企业承担。
  四、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都应当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列入单位成本或者费用;在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在职职工个人所有,并享有依法提取和使用权。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受委托银行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或者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照国家规定利率对存入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计息;市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做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工作,对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者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工作,把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两个率先”的重要举措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做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
  八、经贸、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社团管理、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展工作,为其提供相关单位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解散以及用工等情况。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