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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9 生效日期: 2007-09-29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字[2007]23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我区煤炭资源十分丰富,但煤层赋存浅、露头多、易自燃。全区现已查明的煤田火区有64处、煤矿火点237处,主要分布在古拉本煤田、桌子山煤田、乌达煤田、准格尔煤田、东胜煤田等地,火区燃烧面积约2280万平方米,形成呆滞煤量约3.8亿吨,每年燃烧煤炭资源约4500万吨。特别是乌海市和鄂尔多斯市,火区点多、面广,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给生产矿井带来了安全隐患。为保护煤炭资源和生态环境,消除煤矿生产的火灾隐患,规范实施全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建立火区治理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意见。
  一、火区治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治理目标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期要编制完成全区煤田火区治理总体规划。从2007年开始到2010年,古拉本煤田、桌子山煤田、乌达煤田、准格尔煤田、东胜煤田的火区治理达到控制标准,到2012年末达到熄灭标准。建立和完善火区治理的长效机制,对新发现的火区做到随时发现随时治理。
  (二)治理原则
  1.谁开发、谁治理,谁致燃、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
  2.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总责。
  3.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
  4.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先易后难、科学有序、先控制后熄灭。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全区火区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水利厅、公安厅、环境保护局、煤炭工业局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安排实施火区治理工作,随时解决火区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区火区治理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火区治理项目工作;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火区治理方案的审查、批复,对火区治理工程进行督查和验收。
  (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区治理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旗县上报的火区治理方案的初审和上报,要明确具体的监督机构和工作人员。
  (四)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未设置采矿权范围的火区(以下简称煤田火区)治理,同时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地方煤矿火区治理方案组织上报和地方煤矿火区治理工程的施工进行日常监管,要明确具体负责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五)已设置采矿权范围的火区(以下简称煤矿火区)治理由采矿权人负责,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火区治理方案可按隶属关系直接报送国家或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并由批准单位进行监管和验收。
  三、火区治理的有关规定
  (一)火区勘查
  实施火区治理前要进行火区勘查,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田火区勘查,采矿权人负责自己煤矿火区勘查。火区勘查要委托专业的火区勘查队伍或地质勘查单位实施,火区勘查工作要符合《煤田火灾灭火规范》的要求,提交勘查报告,此项工作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
  (二)审批程序
  根据火区勘查报告,旗县级人民政府(采矿权人)委托有资质的煤炭科研院所编制火区治理方案,煤炭科研院所接受委托前要到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进行资质备案。火区治理方案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上报,由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进行初审,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查、批复。火区治理工程临时用地、工程用水、环境保护措施、安全措施等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煤监分局审批,此项工作要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
  (三)火区治理工程的施工
  1.火区治理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引进有资质、有实力、有灭火经验的专业灭火队伍,参加招投标的施工队伍在投标前要到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进行资质备案。
  2.煤矿火区治理工程由采矿权人组织招投标;煤田火区治理工程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招投标。
  3.火区治理工程的开工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备案。火区治理工程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火区治理方案实施科学有序的灭火。
  4.现已完成火区勘查和火区前期监测的煤矿,要尽快进行灭火方案设计,火区治理工程要在年内开工。
  (四)火区治理工程的监督和管理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等部门负责火区治理工程的监督和最终验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对火区治理工程的日常监管;各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施工队伍的管理。
  (五)火区的监测
  1.火区监测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有监测技术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单位要按照《煤田火灾灭火规范》的规定进行监测,对火区状态做出阶段和最终评价。
  2.已确定近期治理的火区,监测工作必须在施工前3个月开始并在施工期间定期监测,监测结果按规定上报,以便指导火区治理工程进度。
  3.火区治理工程验收后,要继续定期监测,监测时间不少于12个月,以考查灭火效果。
  四、资金的筹措及使用
  (一)资金的来源:采取采矿权人出资,自治区、盟市出资,申请国家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资金,申请国家火区治理项目资金。
  (二)资金的使用:煤矿火区的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煤田火区治理费用由自治区、盟市和国家的治理项目资金支付。
  五、其他事宜
  (一)采矿权人要积极实施火区治理,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火区治理工程或不按批准的方案施工的煤矿,自治区有关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依法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二)对不进行火区治理或采矿权人无力治理火区的煤矿,由自治区、盟市出资治理,同时收回采矿权,火区治理工程结束后,重新配置采矿权。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火区治理工程,或以灭火为名开采煤炭资源的,按盗采国家资源处理。
  (四)有火区治理工程的煤矿要向旗县级人民政府质押回填复垦保证金,保证金额度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火区治理工程结束后,已完成回填复垦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退还保证金,没有完成回填复垦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用保证金组织实施复垦。
  (五)新闻媒体对火区治理工程的全过程要进行舆论监督。
  (六)各盟市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00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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