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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9 生效日期: 2007-11-29
发布部门: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7]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鲁政发〔2007〕65号)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于2008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污染源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全市污染源普查是重要的市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市环境现状的重要手段。搞好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充分了解、掌握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摸清全市污染物排放底数,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和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区域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省政府要求,为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我市制定了《淄博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附后)。
  二、普查的组织实施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切实加强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淄博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认真落实各项普查任务。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组织、人员、经费落实到位。
  三、普查的时间和对象
  此次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007年第四季度为普查的前期准备阶段,重点是成立机构,落实人员和资金,制定普查方案,开展普查工作培训和宣传等工作。200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2009年1月-7月为总结发布阶段。凡在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均属普查对象(详见污染源普查方案)。
  凡属我市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依照全国统一制式普查表格,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淄博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周连华(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孙中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 洋(市环保局党组书记)
      刘玉玺(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姜延海(市发改委副主任)
      赵悦杰(市经贸委副主任)
      倪 强(市公安局副局长)
      卜德兰(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衍杰(市建委副主任)
      杨明永(市农业局副局长)
      张善忠(市水利与渔业局副局长、市水资源办主任)
      吴国栋(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成旭(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阚金智(市委外宣办主任)
      齐金华(市畜牧局副局长)
      翟忠兴(市工商局副局长)
      荆树富(淄博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吴国栋兼任办公室主任。普查工作结束后,该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附件2:淄博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鲁政发〔2007〕65号)精神,为指导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市与区县、高新区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淄博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燉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燉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燉鞋燉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省市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80%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1.准备阶段(2007.10-2007.12):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协调机制,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组织污染源监测,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聘用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2008年1月至5月上旬,进行入户调查,组织排污单位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汇总、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市级进行审核验收等。2008年5月底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和汇总,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半年逐级组织污染源普查抽查,进行普查数据质量控制。
  3.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7):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
  (二)组织机构。
  淄博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区县、高新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培训,负责污染源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市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市发改委、市经贸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市公安局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市建委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市环保局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市统计局配合市环保局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有关具体政策,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普查结果的分析和资料开发工作;淄博军分区负责组织驻淄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农业、畜牧业、水利与渔业污染源的普查,负责农业源的普查。组织制定农业普查工作方案、工作细则和技术规定等,组织农业源产排污系数测算,组织实施农业源普查并对相关普查数据进行分析和审核等;市水利与渔业局具体负责淡水养殖场污染源普查;市畜牧局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污染源普查。
  (四)培训。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区县、高新区普查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市污染源普查机构根据省统一规定,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各区县、高新区要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于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全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政府及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的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财政主要承担以下方面的经费保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运转;制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总体方案,编制各项技术实施方案,技术文件的制订和印刷;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市管以上企业数据的采集、分析测试、质量控制;部分区县重点污染源的抽测和检查;设备购置;农业污染源样本测试;聘请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组织动员、培训和调度;普查数据录入、汇总、校核、加工、分析和建档,建立市级污染源动态数据管理系统;普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区县、高新区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运转,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制订,组织动员、培训,聘请普查员,入户调查与污染源的数据采集、分析测试和质量控制工作,资料、设备的购置等。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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