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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区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和活动室采暖费实行分级承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3 生效日期: 2007-11-23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07]117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推进以民生建设为重点的社会工作”精神,切实解决城区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和活动室冬季采暖费不足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起,全市城区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和活动室应交纳的采暖费,由市、区(含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社区分别承担25%、50%、25%,其中市财政承担25%的资金,从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社区居委会承担25%的资金,可从本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中列支。
  二、各区政府要把分级承担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和活动室冬季采暖费作为推进民生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效机制认真贯彻实施,确保每个社区居委会安全温暖过冬。
  三、两县政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解决好社区居委会冬季采暖费问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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