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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完善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2 生效日期: 2007-11-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杭国资发[2007]81号

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为加强和完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下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立和完善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资格
  (一)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廉洁自律。
  2.坚持原则,敢于和善于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组织纪律性强,能严格保守工作秘密。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本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熟悉本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规章制度,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和财务知识,有参与决策和协调、沟通的能力。
  4.年龄在30至55周岁;身体状况良好。
  5.《公司》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宜担任职工董事:
  1.公司党组织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组织副书记、纪委书记;
  2.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职工监事:
  1.公司经营班子成员;
  2.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3.公司总裁(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提名、选举、聘任
  (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按《公司》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条件和规定的比例,由公司工会提出和职工推荐方式提出。候选人可以是前述不宜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职工,包括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
  (二)候选人确定后,召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在候选人中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前,公司党组织应将候选人名单征得市国资委同意;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结束,由公司党组织将选举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并可连选连任。对不称职或者有严重过失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有关规定撤换或罢免,并进行补选。
  (五)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调离或退休,公司应及时调整补选。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其任期内,分别享有与董事会、监事会其他成员同等的权利;
  2.职工董事就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在董事会上充分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3.职工监事有权参与对公司业务、财务状况的检查。有权参与对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并在委托书上明确授权范围;
  5.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履行职责而占用工作时间,应视作正常出勤;
  6.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职三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务的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作出不利于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义务和责任:
  1.应当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策理论水平;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忠实地履行职责;
  3.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职工董事发表意见时,要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4.应当参加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定期到职工中开展调研,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及时向职工群众传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有关会议精神,带头贯彻落实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职代会的监督和评议;
  6.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7.经公司职代会专题讨论,并作出决议之后,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应自觉根据职代会民主表决的结果,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上行使表决权利;
  8.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未经职代会同意,不得在其他任何经济组织中兼职,不得向任何个人或组织泄露在职期间所获得的工作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四、附则
  (一)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国有独资公司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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