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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0 生效日期: 2001-05-10
发布部门: 河南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1]42号
    
豫政办[2001]42号 
 
  近年来,我省各地的信息网络相继开通;信息网络服务业蓬勃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我省互联网用户达67万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包括提供上网服务的“网吧”)达3000余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出现和发展,对推动信息网络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当前“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出现的管理混乱,经营无序,含有不少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内容等问题,对青少年成长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很坏的影响。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对党、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并采取措施,按照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规定,切实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范管理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加强对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信息化建设方针,把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清理整顿作为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五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范管理,促进全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互联网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认真开展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清理整顿。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集中3个月的时间,对全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整顿活动。要严格按照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及我省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清理整顿、治乱治散,坚决打击违法违现经营活动。全省清理整顿情况,由省通信管理局汇总报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市、县要明确1位副市长、副县长负责,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要根据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联合制定的《河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办法》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开展工作。由于市、县尚未组建通信管理部门,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此次专项清理整顿活动中,市、县的工作开展由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和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工作。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 
 
河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提供上网服务的“网吧”)。 

    第三条   全省通信管理、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以真履行各自职责。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并有责任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通信、公安、文化、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社会监督。鼓励公民向各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规行为。 

    第五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除应当具备《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场所距初中、小学校门口直线距离不少于200米,营业场地安全可靠,安全设施齐备; 
  (二)在省辖市市区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具有的计算机台数应不少于10台;在县及县以下开办巨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具有的计算机台数应,不少于6台。每一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具有的计算机台数不得超过200台。 

    第六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办理安全审核手续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简介(含地理位置图)、证明材料及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网吧”安全员职责、“网吧”技术人员和主要职责; 
  (四)网络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有关安装防病毒安全产品的材料; 
  (五)专职或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组织负责人、安全员的个人身份信息、资历证明及联系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互联网上网经营场所安全审核批准文件。 

    第七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同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表; 
  (四)经营场地、负责人和业务人员身份等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审核批准文件。 

    第八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和文化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持审核批准文件向省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并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和文化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计算机设备数量及附属设备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简介及资历证明材料; 
  (六)营业场地证明材料(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七)网络拓扑结构图; 
  (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制度。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申办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持公安、文化部门颁发的审核批准文件和省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工商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统一注册为互联网上网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变更名称、场所、负责人等事项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要求的申请许可条件,对照申请变更的内容,给予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 

    第十条   获准开办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具有互联网业务经营权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订的信息安全责任书应当报负责审批的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使用的上网计算机须安装由省级以上公安部门认定的安全管理软件,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管理人员须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计算机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被撤销审核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及时关闭租用电路。 

    第十三条   违反《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根据职责,依照《办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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