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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外出请假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04 生效日期: 2007-12-04
发布部门: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晋环发[2007]654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外出请假制度的通知》及刘局长的批示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好落实。同时,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政府相关要求及刘向东局长的批示精神,现就局机关及楼内直属单位班子成员考勤事宜重申如下:
  1、局机关、楼内直属单位班子成员继续执行指纹考勤制度,时间仍为早上7:30―8:30;下午12:30―15:00。
  2、继续执行2006年4月3日局务会关于“严格请销假制度”的相关规定,即:(1)局机关公职人员请假外出,均需填报《请销假登记表》,按照批准权限逐级审批,并及时到人事处办理请销假手续;(2)分管局领导、处(室)主要负责人离并外出时,需由局长审签,审签同意后将《请销假登记表》送交人事处,假满后及时销假,并将外出时间口头告知办公室;(3)处(室)副职离并外出时,需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审签,审签同意后将《请销假登记表》送交人事处,假满后及时销假;(4)一般人员离并外出,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到人事处办理请销假手续;(5)事业单位班子成员考勤参照局机关执行,一般工作人员的考勤制度由本单位自行制定。
  3、继续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考勤抽查方式,并及时公布各单位考勤情况。
  4、各单位领导对本单位人员考勤负总责,对不履行请销假手续、不坚持考勤的人员,除点名批评外,责成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向局领导说明原因;并纳入年终考核记录。

二00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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