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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4 生效日期: 2007-11-14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冀人口发[2007]16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国人口发[2006]7号),保障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监督权利,加快形成依法行政、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省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力争做到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民主监督水平明显提高,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二、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部门和组织
  (一)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机构);
  (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三)行政村(居)委会。
  三、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公开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向群众公开的都要公开。二是真实公正的原则。要如实公开、真实可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三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要从实际、实用、实效出发,突出重点,简明扼要,不搞形式主义。四是方便群众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并采取高效快捷的形式,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
  四、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包括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机构)、行政村(居)委会对内部公开和对社会公开。对内部公开指对本机关(单位)干部职工的公开。对社会公开指对广大群众、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公开。
  (一)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及领导分工;
  2、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
  3、本部门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收支情况;
  4、干部招聘、提拔任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先奖励等有关人事工作的程序、方法、结果;
  5、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
  6、机关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应公开的重要事项。
  (二)对外部公开的内容
  1、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内容
  (1)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章;
  (2)行政职权(社会公开部分)公开运行情况;
  (3)市级再生育审批、成人伤残医学鉴定、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的办理程序及收费办法;
  (4)办事机构、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承办人员、咨询电话;
  (5)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6)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受理投诉程序、投诉电话及处理结果等。
  2、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内容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摘要,免费技术服务基本项目,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及接受孕检服务的相关规定;
  (2)行政职权(社会公开部分)公开运行情况;
  (3)县(市、区)再生育审批、成人伤残医学鉴定、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的办理程序及收费办法;奖励扶助对象、特殊扶助对象及其他奖励对象确认的基本条件及奖励标准;
  (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服务性收费项目及其他收费项目的标准及批准依据;
  (5)本统计年度内批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再生育人员名单及批准依据;
  (6)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7)办事机构、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承办人员和咨询电话;
  (8)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受理投诉程序、处理结果等。
  (9)县(市)人口计生局负责人及省、市、县三级举报电话。
  3、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内容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摘要,免费技术服务基本项目,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及接受孕检服务的相关规定;
  (2)行政职权(社会公开部分)公开运行情况;
  (3)奖励扶助对象、特殊扶助对象及其他奖励对象确认的基本条件及奖励标准;
  (4)全乡(镇、街道办事处)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特殊扶助对象和其他奖励对象人数及落实金额;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服务性收费项目及其他收费项目的标准及批准依据;
  (6)本统计年度内本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村(居)累计出生人数(分胎次及政策内、外);
  (7)本统计年度内本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村(居)一胎怀孕人数、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人数和持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人数;
  (8)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9)办事机构、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承办人员和咨询电话;
  (10)乡级计生办负责人及省、市、县、乡四级举报电话。
  4、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内容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摘要,免费技术服务基本项目,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及接受孕检服务的相关规定;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及办法;
  (3)奖励扶助对象、特殊扶助对象及其他奖励对象确认的基本条件和奖励标准;
  (4)各项奖励已落实人员名单及金额(每年初公开);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6)本统计年度内已生育夫妻名单(分胎次及政策内、外),对政策外生育夫妻同时公开其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
  (7)本统计年度内一胎怀孕已登记夫妻名单及未登记夫妻名单,符合再生育条件申请生育夫妻名单、持有二孩生育证夫妻名单;
  (8)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9)省、市、县、乡四级举报电话。
  5、县(市、区)、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政务公开内容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
  (3)免费服务项目和其它收费项目的标准及批准依据;
  (4)工作职责、工作纪律;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姓名、技术职称、执业资格、专业岗位等。
  五、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形式、时间
  (一)公开的形式。各级要结合本地环境和工作实际,采取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的形式进行公开。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通过建立便民服务大厅进行公开,计划生育审批业务已纳入政府综合性服务厅的,原则上不单独建立。要设立固定的永久的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要在群众易于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防雨的公开栏。公开栏式样、规格由市人口计生委按照实用、直观的原则统一要求确定,一般不小于15平方米。公开栏旁设置举报箱,定期由专人负责开启。
  市、县人口计生网站都要增设计划生育公开的专题板块。同时,可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印发明白纸、召开通报会等形式推行政务公开。
  (二)公开的时间。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准确,根据不同内容和项目作出具体规定。计划生育政策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分段公开,重大事项随时公开。涉及国家机密和公民隐私的不得公开。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办事程序、办事依据、监督电话要长期公开,人口出生等情况要按月(季)公开,群众关系的热点问题和各种证件的审批发放及办理结果要及时公开。月公开的内容要在每月10日前公开上个月的情况,季公开的内容要在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公开。限时公开的内容不超过办事结果20个工作日。
  六、加强领导,健全制度,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政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省人口计生委成立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法处,由科技处、人事处、监察室共同参与。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全省要形成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分工具体、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督查,健全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贯穿政务公开的各个环节,逐步建立健全定期公开制度、定期督查制度、考核评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人口计生委将不定期对各地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查,各市人口计生委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推行。
  (三)严格考核,确保实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定考核内容,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对成效突出、群众反映好的,给予通报表扬。
  各市人口计生委要根据此意见,制定具体的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办法或规范,并及时上报省人口计生委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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