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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8 生效日期: 2007-11-28
发布部门: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企业集团,中央驻滇企业:
  近来,省外一些用人单位由于对《劳动合同法》认识不到位,采取“置换”、“买断”等方式恶意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个别用人单位的行为已经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响,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作用,直接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省个别企业也存在类似问题。为确保《劳动合同法》的顺利施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地、各单位在广泛开展《劳动合同法》宣传时,要注重提高宣传的效果,要在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全面、准确宣传的基础上,尤其要将社会普遍关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劳动合同的解除条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条款作为宣传的重点,及时消除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法律的误解和疑虑。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使用人单位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决否定对于个别用人单位采取“置换”、“买断”等方式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劳动用工的宏观监管,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建立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及时分析研究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变化,密切关注用人单位突击裁员等新动向,做好劳动关系预测预警工作。各用人单位,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必须依法履行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程序。对于恶意规避法律实施裁员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各地、各单位裁减人员达100人以上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厅报告。
  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合同争议,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分析在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方面可能出现的新情况,要针对当前“置换”、“买断”、恶意规模裁员等方式规避法律义务,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要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将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情况作为执法重点,广泛深入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和专项执法检查,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要通过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简化仲裁办案程序、改革庭审方式等措施,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实现对劳动合同争议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确保社会稳定。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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