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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对浙江省农博会和上海展销会参展用(产)品车辆免收通行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2 生效日期: 2007-11-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交办[2007]200号

各市交通局(委):
  今年我省将在杭州、上海分别举办“2007年浙江农业博览会”和“2007年度浙江上海)名特优新农产品展销会”(以下简称“省农博会”、“上海展销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确定的农博会优惠政策,确保省农博会和上海展销会顺利举行,决定对浙江省农博会、上海展销会参展用(产)品的本省货运车辆通行普通收费公路实行免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普通公路收费站点,对持有“2007浙江农业博览会”和“2007年浙江上海)名特优新农产品展销会”《参展车辆通行证》(附样张,下称《通行证》)的本省货运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通行证》上应注明车辆牌号和起运地点,盖有“2007年浙江农业博览会组委会”和“浙江省交通厅”印章。各收费站点应对《通行证》和运输车辆及货物认真核实,在核实无误后予以免费通行;对不完备的《通行证》或运输非参展用(产)品的车辆,应收缴《通行证》,做好解释工作并按规定收取通行费。
  三、省农博会《通行证》有效期为:2007年11月27日至12月6日;上海展销会《通行证》有效期为:2007年12月26日至2008年1月3日。
  四、各收费站点要加强收费现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运输省农博会、上海展销会参展用(产)品车辆在公路收费站点通行顺畅。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公路局征费处(通行费科)联系,联系电话:0571-87813817、87804331。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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