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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工程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4 生效日期: 2007-10-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汕市环[2007]267号

各区(县)环保局、市局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工程环境管理,促进依法征收建筑施工工程的排污费,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进建筑施工工程的排污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建筑施工工程应当依法缴纳建筑施工工程的排污费。缴纳的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扬尘)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等项目。
  二、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前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并于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申报上一季度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建筑工程施工后,根据建筑施工单位排污申报情况,并结合实际排污情况按季核定征收排污费。
  三、建筑施工单位可自愿选择按实测模式或简便模式申报排污情况。选择实测模式申报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每月对其排污情况进行实测,并将实测数据及施工工地其它排污状况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环境监察机构按国家、省规定计费标准核定征收;选择简便模式申报的施工工地应申报排污基本情况,由环境监察机构按排污系数及行业测算值和国家、省规定计费标准定额收费。
  四、没有实测(包括以简便模式申报)的建筑施工工地按下列标准计征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根据其用水量按国家规定(小型企业1.8吨污水折一污染当量)每吨污水统一收取0.39元;
  (二)废气排污费:以建筑面积和施工场地面积为基数,按全工期每平方米排放一污染当量收取0.6元(4公斤一般性粉尘(扬尘)折一污染当量);
  (三)噪声排污费:按抽测平均噪声超标值申报计费,即日间施工按超标7分贝征收1400元/月(施工不足15日按700元/月征收);夜间施工按超标16分贝征收11200元/月(施工不足15日按5600元/月征收);对同一施工单位沿边界超过100米有二处或二处以上噪声源的加1倍计征。
  五、各级环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筑施工工程的排污费足额征收。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施工单位,要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将依法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结清所有建筑施工工程排污费的施工单位,将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暂缓办理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六、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巡查管理,对不按规定申报的违规施工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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