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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4 生效日期: 2007-10-24
发布部门: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唐政办函[2007]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唐山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唐山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

  为开展好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冀政[2007]42号)以及《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唐政函[2007]64号)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全面掌握全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分布状况,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建立市、县(市)区、乡镇各级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建立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掌握全市污染源总体样本,提高全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唐山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分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两部分,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工业源包括:(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对重点工业源,进行详细调查。
  一般工业源是指工业污染源中除重点工业源以外的工业企业,进行简要调查。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尝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及近海滩涂养殖常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舰洗寓摄影扩英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全部进行详细调查。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和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以及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其它污染物: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市级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一)工业源。对工业源中占我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孝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二)农业源。由农业部门组织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商同级环保部门加以落实。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三)生活源。对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四、普查步骤及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试点阶段(2007年12月底前)
  1.成立机构(2007年10月)。成立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2.制定方案(2007年10月)。制定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并下发实施。
  3.编制预算(2007年10月)。编制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4.组建队伍(2007年11月)。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抽调、选聘污染普查员和污染普查指导员,组建各级普查队伍。
  5.人员培训(2007年11月―12月)。积极参加国家和省的技术培训,提高普查人员业务素质,在此基础上组建市级师资队伍,分级、分批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
  6.前期清查(2007年11月―12月)。按照污染源普查的相关技术要求,收集相关资料,确定污染源普查的范围,分别列出工业、农业、生活及集中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清单。
  7.重点源监测(2007年12月底前)。对工业源中占我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现场监测;对其他工业源,进行分类抽样监测,采集监测数据。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12月)
  1.安排部署(2008年1月)。召开全市普查工作大会,对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实地调查(2008年1月―3月)。依据污染源清单,普查员开始实地调查、填报基础调查表。
  3.数据录入及汇总。在基础调查表的基础上,进行数据录入及汇总。县级数据的录入、汇总工作在2008年4月份完成;市级数据的审核汇总在2008年5月份完成。
  4.数据审核(2008年5月)。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普查汇总数据进行审核,查疑补漏,进一步完善普查结果。
  5.数据上报(2008年6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将普查结果上报至省普查办。
  6.数据校验(2008年7月―12月)。根据国家和省普查办的要求,分县(市)区对普查数据抽样调查,审核校验,对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重新进行普查。
  (三)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6月)
  1.普查验收(2009年1月―3月)。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
  2.成果发布(2009年3月―4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召开普查成果发布会,发布普查数据。
  3.成果利用(2009年5月―6月)。开发利用普查成果,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为全市经济建设提供数据参考。
  五、普查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成立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污染源普查的领导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市长担任;市政府主管秘书长,市环保局、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发改委、工促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公安局、卫生局、城管局、建设局、财政局、工商局、统计局、环保局、唐山军分区后勤部主管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设立部门协调员,建立协调员工作会议制度,负责普查工作中部门间的联络协调,整体性工作的研究拟定,普查工作信息的沟通交流。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同时成立农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各阶段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工促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农业部门牵头成立农业污染源普查小组,商同级环保部门制定农业源普查工作方案,负责组织种植业污染源的普查;
  畜牧水产部门配合农业部门组成农业污染源普查小组,负责组织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卫生部门配合环保部门进行医院的普查;
  城管、建设部门配合环保部门进行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工业污染源和第三产业的基本登记信息,配合环保部门进行第三产业污染源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充分利用现有统计数据,配合做好前期污染源清查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做好后期数据统计、审核和分析利用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唐山军分区后勤部:负责按总后勤部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市、县(市)区分级负责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要按照国家关于普查和普查指导员的配置要求,组建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踏实敬业、勇担重任的普查队伍。同时,严格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管理,明确其权责纪律,维护其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维护普查队伍稳定。
  (五)质量保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责任制。县级普查机构要定期上报普查进度,市级普查机构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并对各主要环节进行抽样检测,将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要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要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七)普查经费。按照国家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经费的相关规定,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按照任务分工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的制订,交通工具购买,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仪器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本次普查得到的所有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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