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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8 生效日期: 2007-10-18
发布部门: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监察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监察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优抚群体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加强和监督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加强全省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是实现我省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需要,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打造“阳光民政”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政系统反腐败的具体措施。近年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对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了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民政专项资金在保障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民政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一些地方民政专项资金违规使用,贪污、挪用、截留、发放不及时等情况仍然存在。民政专项资金大都是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优抚群体的“活命钱”、“优抚款”,管理使用上一旦发生问题,形象受损的不仅是民政部门,还将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以及社会的稳定。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既是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又是从长远上保证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从整体上维护民政系统的良好形象、爱护民政干部的紧迫任务。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管好用好民政专项资金的重大意义,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制度,推进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坚决杜绝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努力提高资金管理监督水平和使用效益。
  二、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民政资金规范运行
  民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优抚事业经费、退役士兵安置经费、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救灾救济资金、社会救助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等。各级民政部门要遵循专款专用和重点使用的原则,将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健全机制,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从源头上预防、从根本上纠正、从长远上解决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上存在的问题。
  (一)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民政专项资金的分配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分配中,由各级民政部门的分管业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分别送计财部门、驻民政纪检监察部门后,提交党组会或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直接抓。对工作失职,个人表态分配资金,使资金出现被挪用、截留、贪污、私分等问题的,各级民政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健全目标管理机制。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作为民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民政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将监督管理工作分解到各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明确责任和任务。对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到位、出现问题的部门和单位,年终考核评比不能评为优秀。
  (四)健全监管报告机制。一是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监察机关报告民政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检查情况;二是各级民政部门的分管业务部门要按时向驻在民政纪检组、监察室报告民政专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情况。
  (五)进一步完善各项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制度。2006年,省民政厅制定下发了《优抚事业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社会福利公益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民发[2006]30号)。最近,省民政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07]41号)。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切实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完善本地本部门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严格规范、严格程序、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六)建立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预防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对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开展有针对性的日常监督。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容易出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对一些苗头性问题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
  三、强化监管,确保民政资金安全运行
  民政工作点多面广,政策性强,专项资金大都与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优抚群体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息息相关,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民政资金安全运行。
  (一)省级民政专项资金监管。省级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和分配,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06]30号)执行。厅相关处室要切实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既要管好用好各项民政专项资金,又要对所管理的民政专项资金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执法检查。驻厅监察室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调查研究,督促厅相关处室进一步完善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救灾救济资金监管。必须坚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灾情底数调查掌握到位。灾情由基层逐级上报,地县民政部门实地核查,实行灾情报告责任追究制。二是救灾款物发放程序到位。坚持本人申请、群众评议、村委会签署意见、驻村干部把关、民政办提出分配方案,乡(镇)领导集体研究审批,张榜公布,凭卡发放。三是事后核销、监督到位。县级民政部门要具体规定乡(镇)到县核销救灾款物期限,核销时严格做到帐款、帐表、帐册、帐卡、帐物、帐帐相符。核销不及时或有疑问支出,县级民政部门要立即跟踪检查,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杜绝截留、挪用、贪污等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
  (三)民政对象专项经费监管。民政对象专项经费主要是指优抚定补经费、城乡低保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等。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民政对象专项经费监管的重点放在乡(镇),要主动与当地银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对设有金融机构且民政对象有一定规模的乡(镇)要实行社会化发放。要实行乡(镇)社会事务办(民政办)调查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民政局审核审批对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财政局划转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群众凭证取款的制度。要切实做到资金封闭运行,专账、专户存储。对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乡(镇)社会事务办(民政办)继续加强对优抚、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民政对象的日常管理,随时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动态管理对各类成员及时核消,避免有的民政对象死亡后还在领取抚恤金、低保金等情况的发生。对未实行社会化发放且民政对象人数多的乡(镇),各级民政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将其列为重点,每年开展一次专项资金的全面检查。
  (四)民政项目资金监管。民政项目资金主要是指用于资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救助站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资金。凡申请资助的项目,需由项目单位提供项目计划、可行性论证、资金来源落实情况、立项批文、征用土地批准书等材料,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定。项目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当年项目资助实施情况,年终要进行检查总结。对违反规定使用的,上级民政部门要缓拨、停拨、收回,并取消下年度该地区的项目资助资格。对将项目资金挪为他用或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当地民政部门坚决严肃查处和纠正,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认真开展执法监察,确保资金依法运行
  各级民政部门每年都要对民政专项资金开展执法监察。执法监察工作既要检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又要检查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地发放到民政对象手中;既要检查面上情况,又要重点抽查关键部位和环节;既要检查资金收支、审批事项、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情况,又要检查财务会计日常管理情况;既要检查抚恤金、救灾金、低保金、医疗救助金、农村五保供养金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又要检查社会捐赠款、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对于执法监察中查出的问题,要本着不护短、不遮丑的态度,及时处理纠正,并认真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民政资金依法运行。
  五、广泛宣传,确保资金公开运行
  舆论宣传是做好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社会监督的基础性工作。为使广大群众和民政对象了解民政政策法规,增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社会透明度,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民政工作方针政策。
  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媒宣传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利用赶场天、双休日,在人流量大的地方采取设立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群众宣传有关民政工作政策特别是涉及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
  二要大力推行政务、村(居)务公开。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政系统政务公开的意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权力运行过程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层次,规范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将民政政策、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全部张贴在政务公开栏醒目的位置,让民政对象一目了然。要督导村级组织将民政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要通过政务、村(居)务公开切实将民政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加民政工作的透明度。
  三要加强业务培训。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民政干部的培训工作,适时采取多种形式培训民政干部,组织民政干部学习民政法规、政策及资金管理办法等民政业务知识。通过学习,要让民政干部特别是乡(镇)民政干部熟悉、掌握各类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政策规定,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六、加强协调,完善协作机制
  针对新形势下民政对象广、资金类别多、资金量大的特点,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及时帮助协调解决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强化行政监察职能,根据群众关心和社会关注的民政工作热点、难点,每年有重点地选择一至两项民政专项资金开展有针对性地检查,重点围绕专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现象,坚决依法从严查处民政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监察机关要适时对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情况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情况进行通报。
  各级民政部门在做好本地本部门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要积极主动地接受来自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切实保证各项民政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切实保障民政对象的根本利益。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监察厅
二00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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