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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清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1 生效日期: 2007-10-11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九府厅发[2007]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清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
九江市清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工作,消除安全生产经营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相关法律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清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江西省取缔无照经营办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一个中心、四个打造”的战略目标,按照“政府领导、工商牵头、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改善投资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清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九江市清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李伟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曹泽纯、市工商局局长孔祥华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工商局、公安局、质监局、卫生局、文化局、环保局、交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局、农业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副局长刘来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查、宣传和信息综合等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以及转办和督办有关部门商请主管职能部门办理的事项。
  各县(市、区、山)要成立相应的清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对本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的清理整治工作。
  三、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整治,城镇和农村无证无照经营率分别控制在2%和3%以下,全市各类市场主体的准入和经营秩序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规范,城区及主要集镇明街明店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被全面取缔,公平竞争、诚信和谐的全民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逐步建立起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安全、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
  四、清理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六)以个人的资产出资经营并承担经营风险而未取得营业执照,采用挂靠的形式,以他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七)采取租借他人《再就业优惠证》等欺骗手段而取得享受政策优惠资格的违法经营行为;
  (八)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逾期或《再就业优惠证》失效而继续逃避国家税费的经营行为。
  五、整治重点
  (一)在城区、乡镇明街明店公开进行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经营户;
  (二)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煤矿、化学危险品、燃气、食品、药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网吧、电子游戏室等高危行业经营活动的经营户;
  (三)国家明令禁止或被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四小企业”经营户;
  (四)无店铺销售,无证无照从事批发、送货上门的经营户;
  (五)租赁商务楼宇,无证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
  (六)农村食品市场、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等薄弱部位,以及人群聚集的旅游景区的无证无照经营户;
  (七)证照被吊销后,继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经营户;
  (八)既无证、无照,又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户。
  六、职责分工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分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已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
  (二)公安、卫生、文化、质监、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农业、交通、商务、烟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具有行政许可审批职权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未取得相应许可而擅自从事许可项目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
  (三)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占道经营行为和流动商贩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
  七、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10月15日至10月2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分工,大力宣传,广泛发动。结合创建文明卫生城市中心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密切配合,务实、高效地做好工作; ?ァ?(二)清理整治阶段(2007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户,尤其是重点路段、重点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户进行逐一排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督促其到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对暂不具备登记条件但经过整改可以达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经整改仍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有关部门要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市清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工作目标,对各地清理无证无照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不依法履行清理无证照经营职责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仅扰 
  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偷逃国家税费,规避执法监管,也是食品安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健康,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清理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投入到专项整治行动中,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把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大力宣传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江西省取缔无照经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报道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动态和成效,让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理念深入人心,把整治的氛围扩大到全市城乡各地,增强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全社会对无证无照经营危害性的认识,努力营造公平、安全、秩序良好的交易和竞争环境。
  (三)明确分工,相互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分头把关,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合力。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坚持原则,疏堵结合。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对无照经营户区别不同情况做好取缔与规范工作。要积极引导、督促和帮助具备条件但未申领执照的经营户办理执照,合法经营。特别是要引导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无生活来源的社会弱势群体办理证照,在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中规范经营行为;对各级政府为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而定点的“早市”或“夜市”,按规定时间下市的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对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群众反映强烈且不服从执法检查、整改不到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
  (五)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所有涉及许可审批的事项进行一次清理,相应减、免审批费用,降低办照(证)成本,简化程序,缩短时限,规范操作,优质服务。严禁利用经营户补办证照之机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坚持依法行政,杜绝粗暴执法、执法犯法等现象发生,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要联合公安等部门,集中优势兵力予以处置,切实保护一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六)强化监管,落实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各职能部门的基层单位,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加强责任追究,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各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
  清理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市清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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