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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30 生效日期: 2007-09-3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明传[2007]2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全省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全省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运行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的原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突出做好八个方面的排查工作。
  (一)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长大隧道和跨江特大桥梁;2.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量较为集中的桥梁;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排查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管局、建设厅和各行署、市政府组织实施。
  (二)铁路交通设施。包括:1.在建的铁路桥梁、隧道和站房;2.已经投运的铁路干线和其他客运量较大线路(支线、地方铁路)的桥梁、隧道和站房。排查工作由哈尔滨铁路局牵头,会同各行署、市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其中,国铁和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由哈尔滨铁路局组织排查,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的合资铁路由省国资委责成省铁路集团公司组织排查,大型工矿企业自备铁路由所在地市政府组织排查,排查情况报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对全省铁路交通设施的排查情况进行复查并汇总。
  (三)水运交通设施。以港口和航电枢纽为重点,包括:1.5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码头;2.通航500吨级以上船闸;3.所有航电枢纽工程。排查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管局、水利厅组织实施。
  (四)民航交通设施。主要排查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对飞行区等民航专业工程和航站楼等附属工程组织排查,民航黑龙江安监办和省建设厅组织复查。
  (五)大型水利设施。包括:1.大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2.大型拦河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以上);3.大型排灌泵站工程(装机流量50立方米/秒或灌溉面积50万亩以上);4.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5.大型引调水工程(设计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排查工作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各行署、市政府组织实施。
  (六)大型煤矿。包括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12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排查工作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会同省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管局、煤炭工业管理局组织实施。
  (七)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2.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3.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4.变电所(330千伏、500千伏);5.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千伏);6.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7.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8.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排查工作由东北电监局黑龙江省电力监管办牵头,会同省发改委、国资委、水利厅、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和各行署、市政府组织实施。
  (八)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道路桥梁隧道等。排查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各行署、市政府组织实施。
  三、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作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四、实施步骤
  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0月8日至20日):各牵头部门、各地市及农垦系统、森工系统按照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权限分别组织隐患排查工作,深入现场督促检查。
  第二阶段(10月21日至31日):各牵头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进行评审、认定,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定期督查整改。
  第三阶段(11月1日至30日):由牵头部门对突出问题、重点地区、薄弱环节组织复查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制定排查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切实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通过排查治理隐患,化解事故风险,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一个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要坚决杜绝走过场,对因没有按要求实施排查,使排查流于形式,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各地、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部署和组织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组织一次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加以防范。对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及时责成相关部门尽快修订。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加大资金投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酿成事故。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重大基础设施发生事故后能够快速和妥善处理,提供有效保障。对查出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逐项制定具体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责令其停工整顿;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搞好情况综合。10月31日前,各牵头部门将各地、各有关部门排查情况汇总后报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汇总全省排查情况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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