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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推进全省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9 生效日期: 2007-09-2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7]5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国资委《关于推进全省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推进全省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大力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围绕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优化资源配置,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壮大国有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的带动力和影响力。二是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三是坚持改革创新,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企业新体制新机制。四是坚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严格产权交易和股权转让程序,促进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五是坚持统筹规划,慎重决策,稳妥推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对企业重组、改制等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有关事项的决定权,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主要目标: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继续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到2010年,全省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调整和重组到20户左右,省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调整和重组到10户左右;全力推进劣势国有企业退出市场,全面完成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进10户左右符合条件的企业股改上市,做优做强上市公司;到2010年,在全省形成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20个,资产和主营业务双超百亿元的大集团大公司10个。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推动国有资本向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集中。国有资本要在军工、石油石化、电网电力、电信通讯、重大基础设施(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大型水利工程)、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等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发挥主导作用;要在装备制造业、石化工业、能源工业、食品工业等我省的支柱产业中保持较强的控制力;要在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环保等新兴产业中发挥引导作用。其中的骨干企业,国有资本要区别不同情况,保持绝对控股或有条件的相对控股,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带动力和影响力。
  (二)继续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产权多元化。除国家规定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和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企业外,国有企业都要改制成为多元股东的公司。尚未完成产权多元化改制的企业,特别是前期实施并轨政策已安置职工但产权未发生变化的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招商引资、职工持股等多种形式进行股份制改造;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运行情况和股东履行责任情况,对股本结构作适当调整;改制后仍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要根据结构调整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吸引社会资本,降低国有控股比例,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对城市公益性国有企业,要按照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方向,在统一规划、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价格收费监管制度的前提下,根据行业特点不同程度地引入市场机制,加快股份制改造进程。
  (三)加大国有企业重组力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按照“精干主业,合并同类”的原则,采取资本划拨和市场收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债务和解、资产重组,通过资本运营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按照“做大做强,有利发展”的原则,大力支持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不同隶属关系企业之间的重组,促进各类要素向优势行业、企业集中,实现低成本扩张。积极支持中央企业改革和重组,鼓励中央企业、外省企业与我省企业及我省企业之间通过股权并购、股权置换、相互参股等方式进行资产和业务重组。加快非工业企业改革重组步伐,大力推进资产重组和业务重组,根据市场需求拓展新的经营领域,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强力推进省直部门所属企业脱钩改制,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要求实现政企、政资、政事分开。其中,具备做大做强条件的,通过重组、合并、改制等方式,整合资源,加快发展;没有能力发展的,采取破产、关闭、撤销等多种措施,退出市场;下放地方有利于发挥地方优势、有利于重组改制的,下放管理权限,交由地方管理。加快国有大型企业内部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重组工作。简化企业组织机构,对层级过多的下属企业进行清理、整合,通过关闭、破产、撤销、合并、取消企业法人资格等措施,原则上将管理层次控制在三级以内。
  (四)加快改制企业上市步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积极支持资产或主营业务资产优良的企业实现整体上市,鼓励已经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收购资产等方式,把主营业务资产逐步注入上市公司。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进一步做优做强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筹措发展资金。对经营亏损被特别处理或退入三板交易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加大资产重组、主营业务重组和债务处置力度,提高其资产和经营质量,尽早恢复主板交易。对确有发展前景的高科技类型的民营企业,国有风险投资公司要加大对拟上市公司的扶持力度,促其尽快形成规模,上市融资,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加大破产工作力度,建立劣势企业退出市场机制。利用好政策性破产还有最后两年的机遇,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积极实施政策性破产。争取国家将我省列入四年破产规划的尚未立项的企业批准立项。加大已批准立项企业的破产工作实施力度,千方百计解决资金筹集、安置职工、破产重组等难点问题,力争全面完成政策性破产工作。积极探索依法破产,对没有列入破产规划但确需退出市场的企业,实施依法破产。
  (六)以董事会改革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制后仍为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是搞好董事会改革。董事会要逐步增加外部董事,具备条件的企业外部董事可超过董事会成员半数;要切实落实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特别是选聘经理人员的权力;建立和完善董事会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机构,以保证董事会工作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要抓好监事会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外派监事及监事会工作制度,拓宽监督领域,创新监督检查方式,不断提高监督实效。
  (七)加强资本运营功能,用市场化手段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各地市可根据国有资产重组需要,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用市场化手段推进国有资产调整和重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主体明确、权责对应原则,科学划分、合理调整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资产经营公司的权限和责任,形成监管权和运营权相互制衡的机制。资产经营公司通过采取依法剥离、委托代管、打包回购等方式对不良资产、不良债权债务进行盘活、处置,推动和促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为使资产经营公司更好地发挥作用,应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积极扶持资产经营公司
  (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促进国有资本调整和企业重组。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根据国家要求和监管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通过编制预算,对国有资产经营收支进行统筹规划,对国有资本运营进行绩效考核,对国有资产经营者进行业绩奖惩,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执行预算,有效控制和引导国有资本存量变现和增量的分配与使用,调整企业收支结构,筹集改革成本,为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实施企业重组提供财力支持。
  (九)同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改革遗留问题。一是围绕突出主业,积极推进非主业资产重组。继续抓好国有大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二是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在推进哈尔滨市和庆华工具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争取到2010年完成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三是妥善处理好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工伤残职工移交地方管理的遗留问题。四是切实解决涉及职工利益的实际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积极筹措资金,解决拖欠职工债务问题,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改制重组行为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全面理解、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精神,提高对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的认识。各级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工作,从本地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积极推进,稳妥实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服从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大局,积极抓好实施,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重组方案的审批工作。各级国资委出资企业引入非国有投资者的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不控股或不参股企业的方案,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报经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省直各部门作为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推进改制工作,筹措改革成本,妥善解决人员安置问题。省直部门所属企业改制、重组方案由省直部门批准,涉及占用省直部门的国有资产及产权转让、处置等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职工安置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脱钩改制工作要纳入省直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改制的进度和成效要进行年终考核。要充分发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三)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重组的审批程序。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的重组,国家已有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审批,未作规定但因重组致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减少或增加的,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本级政府审批,其余重组方案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具体重组方案应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
  (四)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改制重组行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健全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和业绩考核办法,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强化国有产权管理和产权交易管理,不断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规范交易规则,创新竞价方式,加强市场监管。严格规范企业改制、重组和产权、股权转让程序。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起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省国资委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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