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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发布《迎奥运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和服务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7 生效日期: 2007-1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文物局
发布文号: 京文物[2007]1318号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使用单位:
  《迎奥运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和服务标准》已经2007年8月20日第2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迎奥运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和服务标准

    前 言
    北京有3000多年建城史,800多年建都史,是一座文物众多、世界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目前北京市有世界文化遗产6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总数达到3500余处,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资源对展示北京乃至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2008年奥运会的举办使北京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在备战奥运会与奥运会举办期间,做好相关文物保护和展示工作十分必要。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备战北京奥运会,做好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展现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明确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与管理使用单位、产权单位的责任,特制定本标准。
  1.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
  1.1应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1.2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1.3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1.4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
  1.5未经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2.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
  2.1文物修缮应符合文物法律法规的规定。
  2.2符合《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要求。
  2.3履行方案报批程序。
  2.4工程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
  2.5适当调整文物修缮工期与进度,本着"先门前后院内、先室外后室内"的原则,既保证奥运会期间文物修缮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为奥运期间游客参观采访创造条件。
  3.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3.1应组建专门的安全检查小组,定期对所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于野外石刻、单体建筑等暂无法设置机构的,可设置专人负责管理、看护。
  3.2奥运会前不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奥运会召开期间要每天组织安全隐患排查。3.3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用火、用电、防火、防盗等。
  3.4灭火器等防火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
  3.5确保防火设施合格、有效。
  3.6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7对单位全体人员进行消防演练、安全知识培训。
  3.8完善安全保卫措施,责任落实到人。
  3.9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3.10排查栏杆、台阶、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区,立即编制方案进行保养维护。
  3.11奥运会期间组织好参观游览路线,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内参观人员的疏解和引导工作。
  4.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影视拍摄、大型活动
  4.1活动主办单位
  4.1.1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4.1.2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影响或者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
  4.1.3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
  4.1.4预先制定安全预案和措施。
  4.1.5禁止在拍摄场地吸烟,禁止携入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4.1.6电器设备须有专人看护,照明灯具应避开易燃物,易爆灯具须有防爆装置;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4.1.7安装道具、布景和其他器械,不得碰、擦伤文物,用毕及时拆除。
  4.1.8不得随意移动文物。
  4.1.9在有壁画、彩塑、彩绘等文物的古建筑室内拍摄纪录片,不得使用强光灯。
  4.1.10遵守《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有关规定。
  4.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单位
  4.2.1文物使用单位不得向未经批准的拍摄单位提供拍摄场地和文物资料。
  4.2.2文物使用单位收费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予以公示。
  4.2.3加强境外媒体拍摄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为境外媒体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提供便利。
  4.2.4充分利用筹办奥运的契机,在大力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同时扩大对外宣传工作。4.2.5活动进行中专人负责引导和管理。
  4.2.6拍摄和演出活动后,应当监督活动组织单位及时拆除临时搭建和设置的布景棚、营地、舞台等构筑物,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并由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5.环境风貌
  5.1整体环境风貌协调。
  5.2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时予以整治。
  5.3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标志进行清洁,保持干净整洁、字迹清晰。
  5.4及时清理垃圾污物、小广告、乱涂乱画。
  5.5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
  5.6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5.7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尽快整治,奥运会之前应有所改观。5.8适当采取传统的形式进行绿化。
  5.9地面干净、整洁、坚固、排水顺畅。
  5.10应及时对彩绘进行保养除尘,无蛛网、无明显积尘。
  5.11屋面整体平顺,无塌陷、倒喝水等明显缺陷,瓦件齐全。
  5.12脊件较完整。
  5.13檐口平直。
  5.14墙面无裂痕、歪闪。
  6.文物保护单位的无障碍工作
  6.1无障碍工作应符合《北京地区文物保护单位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6.2创造适合所有人参观游览的和谐环境。
  6.3近期将要进行改造的展厅设施、服务设施、标志信息等,应将无障碍设施与整体改造相结合一并建设。
  6.4设施的设置与文物保护发生矛盾时,文物保护为先决条件,妥善解决。
  6.5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时,所选用的产品应具有可逆性或可移动性等无损古建筑物的特性。
  6.6应对本单位相关员工进行培训,树立主动为特殊人群提供人文服务的意识,提高服务技能、技巧。
  6.7奥运会期间对特殊需要人群应由专人负责引导、协助,保障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顺利参观。
  7.开放文物保护单位的服务接待
  7.1中、英文指示牌符合相关旅游规范。
  7.2及时更新污损指示牌。
  7.3梳理、替换出现过激语言的警告牌。
  7.4向游客印发文物保护单位中英文简介及宣传手册。
  7.5组织讲解、引导员学习英文,能够用英文熟练介绍本文物保护单位。
  7.6奥运会期间组织队伍做好讲解引导工作。
  7.7制定应急疏导方案,专人负责应急疏导工作。
  8.非开放文物保护单位的特殊要求
  8.1产权单位与管理使用单位均应加强管理,对文物保护单位内办公和居住人员开展文物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8.2用于居住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产权单位应与使用者共同负责文物的管理和安全工作;用于办公的文物保护单位,其管理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工作。
  8.3确保文物建筑无重大安全隐患和明显缺陷。
  8.4作为居民居住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加强防火措施,为居民配备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并使居民熟练运用。
  8.5对沿街的电视天线、广告等适当予以整治。
  8.6奥运会期间有专人值守、接待。
  8.7非开放文物保护单位应在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识,明确告知社会各界该文物保护单位为非开放单位。标识应为方形或长方形,长、宽分别控制在40-70、30-55CM,字体方正、清晰。
  9.对用于经营宾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特殊要求
  9.1中英文指示牌符合相关旅游规范。
  9.2建筑外观整洁、无明显积尘。
  9.3接待人员能够用英文熟练介绍本文物保护单位。
  9.4接待人员应了解本市世界文化遗产及主要文物保护单位位置、乘车方式。
  9.5无障碍工作应符合《北京地区文物保护单位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10.标准的施行
  10.1各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应配合市文物行政部门定期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和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其开展工作,或者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检查结果可向社会公布或向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隶属部门通报。
  10.2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产权单位应接受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10.3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和服务参照本标准。
  10.4涉及其他管理服务工作执行旅游、博物馆、风景名胜区等相关标准。
  10.5本标准由北京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10.6本标准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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