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5 生效日期: 2007-09-25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7]10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制定的《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6号)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决策,切实加强土地调控,严肃查处并纠正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问题,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决定共同组织开展全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现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清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要以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中央纪委全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廉政工作会议、自治区纪委全会的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土地调控政策的落实。通过专项清理工作,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查处并纠正土地审批、土地出让以及出让金收支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的腐败问题;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依法规范土地审批和土地出让行为,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
  二、专项清理的范围和内容
  各地区要对本辖区内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供应的所有建设用地逐宗进行清理。
  (一)宗地供应前规划情况。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规划设计条件是否明确出让宗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要求;附图是否标明宗地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及标高、道路红线坐标及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二)供地方式的合法性。划拨用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协议出让是否符合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是否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应土地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三)供地过程的规范性。土地出让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出让计划、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是否按照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布;出让底价是否经过评估、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宗地的出让价格是否低于最低价标准、是否低于底价;签订出让合同是否规范。
  (四)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征收土地出让收入;是否擅自减免或同意缓交土地出让收入;是否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返还或“借出”资金;2005年、2006年征收的土地出让收入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和国库;2007年征收的土地出让收入是否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供地后宗地使用情况。供地后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情况;经批准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后,是否重新签订合同并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供地后是否存在改变建设要求、规避土地有偿使用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情况,有无经济适用房用地改变为商品房用地的行为。
  三、专项清理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专项清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院忠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白盾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
  娜仁自治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
  成员:元重举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额尔德尼自治区纪委常委、监察厅副厅长
  云宗元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王学军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吕靖原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
  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联系电话:(0471)6634308。
  办公室主任:乌俊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
  办公室副主任:李东元自治区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赵超然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处长
  程晓中自治区建设厅城市规划处处长
  刘利生自治区审计厅农业与资源环保处处长
  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职责分工
  自治区、盟市两级相关部门要在同级专项清理工作领导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1?弊灾吻?和各盟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逐级掌握宗地供应前规划情况,协助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附件1、2、3、4涉及相关内容的填报,并对下级部门有关工作的开展和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把关和业务指导。
  2?弊灾吻?和各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逐级掌握供地方式的合法性、供地过程的规范性、供地后宗地使用情况,负责完成附件1、2、3、4涉及的相关内容的填报,并对下级部门有关工作的开展和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把关和业务指导。
  3?弊灾吻?和各盟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逐级掌握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完成附件5、6涉及的相关内容的填报,协助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附件1、3、4涉及的相关内容的填报,并对下级部门有关工作的开展和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把关和业务指导。
  4?弊灾吻?和各盟市审计部门负责结合自身审计任务,对本次清理范围内土地出让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做好相关工作。
  5?弊灾吻?和各盟市监察部门要逐级完成附件7涉及的相关内容的填报,并对下级部门有关工作的开展和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把关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清理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自治区和各盟市相关部门要注意发现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违纪线索,加强工作间的配合,形成合力,认真抓好有关问题的整改和案件线索的查处工作。
  四、专项清理的方法与步骤
  专项清理分四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或贯彻意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搞好动员,认真加以部署,并尽快展开相关工作。
  (二)自清自纠。2007年12月31日前,各地区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对供应的土地,逐宗从供地前的规划设计到供地后的建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面清理,并完成附件1至7的填报。
  (三)督查督办。各盟市要及时对所辖区域内自清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应不少于旗县(市、区)总数的1/3;在各盟市进行自清自纠情况抽查的基础上,2007年10月中下旬,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盟市自清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四)总结报告。自清自纠结束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8年1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分别报送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同时将附件1、2、3、4的电子文档(Excel电子表格)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附件5、6的电子文档报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附件7的电子文档报自治区监察厅执法监察室。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将汇总有关情况,共同起草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并于2008年2月28日前分别报送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和任务,周密部署,细化措施和分工,以确保专项清理工作扎实有效地完成。要加强上下级、部门间的配合,形成条块结合和上下联动的工作局面。要加强工作信息的互通,下级部门要分阶段及时向上级对口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对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二)讲究方式方法,注重工作实效。要突出重点,围绕是否将应当出让的土地做划拨处理、是否将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出让金的定价以及收支是否合法合规、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有无违反规定改变用途等规划条件四个主要环节进行清理。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注意通过清查用地单位的财务账目,发现各地有无违规使用土地出让金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要逐一通过查资料、核账目、看现场等方式,对照检查宗地审批手续和供地方式与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吻合、档案资料与土地实际利用情况是否吻合、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数额与财政部门实际收取数额是否吻合、土地出让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是否吻合、用地单位实际使用情况与土地部门用地要求是否吻合,务求搞清真实情况。
  (三)认真整改纠正,严肃责任追究。此次专项清理工作要以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颁布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各地区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专项清理工作,防止出现搞形式、走过场和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对专项清理工作不认真、不按规定整改和纠正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和土地出让金管理使用专项审计工作,及时梳理和发现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违纪案件;加强与各级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机构的沟通与协作,注意发现和查处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的案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