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南水北调黄河以南段及省辖淮河流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5 生效日期: 2007-09-25
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泰政办发[2007]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保护我市生态环境,建立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长效机制,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南水北调黄河以南段及省辖淮河流域和小清河流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46号)和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建设厅《关于南水北调黄河以南段及省辖淮河流域生态补偿试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07〕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オ?
  一、增强做好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生态保护实施主体及受损主体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合理调节生态保护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新形势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必由之路。我市作为南水北调黄河以南段及省辖淮河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市之一,是南水北调和“两湖一河”流域中的重点区域,也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关键地区。近年来,我市采取多种措施,在生态补偿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但由于产业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任务依然较重。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引起足够重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试点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改善生态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根本出发点;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逐步建立公平公正、权责统一、经济激励、兼具融资的生态补偿机制;以公平分配环境与经济利益为落脚点,促进区域间协调发展,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实施生态补偿为总抓手,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长效机制,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搞好生态修复,推动重点污染点源和面源治理,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争取到“十一五”末基本达到流域水质规划要求。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保护者受益、破坏者赔偿的责任原则。将环境因素纳入经济主体的成本,对为环境保护作出贡献和牺牲的个人、企业、地区给予补偿;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予以追偿。
  2、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推动的组织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的同时,在资源分配和利益调整等方面,积极引入并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
  3、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实施原则。既要大胆探索,又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突出重点。要因地制宜,针对不同试点地区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相应的补偿方式,务求实效。
  三、补偿对象和标准
  补偿对象是指试点地区内为达到南水北调沿线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利益受损的主体,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因退耕还湿造成耕地面积减少的农民(耕地是种植谷物或林果等经济作物的湖滨、河滨滩涂),按退耕面积进行测算,实施退耕还湿第一年度,原则上按上年度同等地块纯收入的100%予以补偿,第二年度按纯收入的60%予以补偿,第三年后不再补偿。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已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但未达到山东省地方规定的南水北调沿线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实施“深度处理工程”或“再提高工程”的工业企业。对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实施“深度处理工程”的工业企业,按每年度缴纳污水处理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偿;对实施“再提高工程”的,按“再提高工程” 所削减污染物处理成本的50%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对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企业,因实施南水北调沿线产业结构调整而关停或外迁的工业企业,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现行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四)新建或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含附属工程)和垃圾处理厂,通过贷款贴息或建成奖励的办法给予一定补偿,具体按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山东省2007年度省级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07〕20号)执行。
  (五)前四个方面补偿完成后,且资金仍有剩余的,经省、市审批,可将剩余资金用于补助重点水污染点源污染防治项目或其他区域、流域综合污染防治项目。
  四、补偿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补偿资金由省、市、县(市、区)共同筹集。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COD、NH3-N两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国家公布的处理成本(2006年COD处理成本3500元/吨、NH3-N处理成本4375元/吨)计算出的总处理成本,省、市财政按总处理成本的30%给予补助,各县(市、区)按总处理成本的20%落实配套资金。补偿资金主要从收缴的排污费、预算安排的环保治污资金和其他资金筹集。
  市财政在商业银行设立“泰安市南水北调黄河以南段及省辖淮河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专户,市、县(市、区)筹集的补偿资金全部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封闭运转。
  市财政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补偿资金。市财政收到县(市、区)财政提出的补偿资金拨付书面申请后,经审查同意符合规定的,联合市环保局、市建设局下达拨款文件,直接将补偿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实施的项目单位。其中:“深度处理工程”、“再提高工程”及重点水污染点源污染防治项目或区域、流域综合污染防治项目须经财政、环保部门验收后方可申请拨付资金。
  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涉及农业面源治理、水土保持以及利用世界银行、外国政府贷款等方面的资金,也应重点向试点地区倾斜,形成财政支持的合力,切实提高生态补偿的综合效益。
  五、补偿项目申报和管理
  市财政局联合市环保局、市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省年度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指导、评审、论证、汇总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编制补偿资金项目,报经省财政厅驻济南财政检查办事处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建设厅。重点水污染点源新建污染防治项目或其他区域性综合污染防治项目除符合项目总体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项目必须符合污染减排和流域治理的要求,坚决防止把污染防治项目建成市政工程、景观项目和旅游项目;项目的污水处理技术先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示范效应;污水深度处理的设计标准不但要严于国家标准,而且要达到地方标准。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