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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7)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8 生效日期: 2007-09-18
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解决我市农村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自1997年我市探索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来,全市各级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扩大保障范围,努力提高保障标准,对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仍然存在着覆盖面窄、补差少、投入低、不规范等问题。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建立规范的农村最低保障制度,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提出的普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努力抓好这项事关民生的基础性保障制度建设,把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推进力度
  (一)合理确定保障范围。 按照省政府要求,2007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00元的我市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现行保障标准高于800元的,不能因为市政府确定了最低保障线而降低低保标准,减少低保人数。各级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集中力量于10月上旬前按规定程序将低保证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要建立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物价变动等因素,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使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得到改善。
  (二)完善资金筹措机制。 按照省政府要求,农村低保资金由省、市、县、乡四级共同承担。从2008年起,省、市级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农村低保资金投入力度,将补助标准逐步提高到60%以上,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适当增长;同时,加大对困难县的扶持力度。各级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每年新增财力部分优先用于民生工作,特别是农村低保工作,并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各县(市、区)根据分类补助的原则,加大对财政困难乡镇的扶持力度,合理确定县、乡财政分担比例。各级不能因上级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本级财政投入,不能用上级补助抵顶本级预算指标。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 要制定本地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科学准确界定家庭收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申请、确认及注销,实行个人申请、村(居)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工作机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要按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要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确保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建立健全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保障资金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户,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四)加强基层工作力量。 各级要统筹考虑农村低保工作需要,加强农村低保组织机构建设,科学合理调整县、乡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选派业务能力强、熟练掌握政策的人员组成工作组。要加强对低保队伍在经费方面的倾斜力度,安排适当的工作经费,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加快农村低保信息化建设,把农村低保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
  三、加强领导,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农村低保是一项重大而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扎实推进,确保把农村低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协调和推进力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周密组织实施。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整体合力。民政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科学确定保障标准、工作程序,加强调研,完善制度,积极推进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开展;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解决好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及时发放;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低保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外出务工和就业,帮助他们尽早脱贫;其他有关部门也要结合本单位职责,研究制定针对农村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
  (二)强化督查,狠抓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到位、保障人数、补助水平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并定期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成立专项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导纠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低保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要严肃工作纪律,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要及时查处。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要及时向社会公示低保对象评定标准、时间要求、具体办理程序,并将低保政策、对象范围、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进行公布,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OO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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