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洛政办[2007]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低收入困难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低收入困难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凡年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困难城镇居民,均可自愿选择参加本《通知》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凡不属于低收入困难城镇居民,应按《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07〕10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筹资标准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困难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2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60元。
三、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
(二)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三级医院40%;二级医院50%;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0%。
(三)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下列特殊疾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报销40%:
1.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
2.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
3.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
(四)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4万元。
四、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费3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报销比例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五、管理办法
低收入困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办法、基金筹集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等均参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07〕107号)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与《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07〕107号)文件同时执行。
200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