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财税[2007]117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税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备案的创业企业,按财税〔2007〕31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财税〔2007〕31号文件规定,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并填报《创业企业投资抵免申请表》及《创业企业投资中小高新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附件2)。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后,应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签注审核意见并报送市税务部门,由市财政、市税务部门共同审定。相关主管税务部门应建立相应台帐(见附件3)。
四、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市财政、市税务部门共同审定通过后,方可按照审定金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扣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五、市财政、税务部门将审核公布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企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