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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6-17 生效日期: 1992-06-17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行1989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已经使用多年,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证件管理工作,提高证件质量和防伪性能,决定启用199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边境通行证”分汉文、蒙汉、维汉、藏汉四种文字版,于今年7月15日起正式启用。1989年版“边境通行证”的使用有效期截止到1992年12月31日。请各地做好新旧证件签发、使用的衔接工作。 
  二、“边境通行证”的签发、验查和管理工作,必须服务和服从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自觉地在思想观念、工作部署和工作作风上与之相适应。“边境通行证”制度的改革既要积极大胆,又要科学慎重,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防止各行其是。 
  三、为方便内地与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的人员往来,对“边境通行证”的签发、验查工作决定采取以下简化办法: 
  (一)以下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和工作单位出具的并由负责人签字的介绍信,可以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 
  1.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2.在企事业(含三资企业)单位、党政部门驻外埠办事处(县、团级以上)工作的职工; 
  3.已在驻地取得暂住户口一年以上的人员; 
  4.已到新单位任职但未办理常住或暂住户口的党政干部; 
  5.因紧急公务来不及办证或在途中发生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地区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持县、团级以上接街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工作证)。 
  (二)外国人,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从对外开放口岸入出境,需出入边境管理区的,可凭其有效入出国(边)境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通行;国内公民出入国(边)境经由边境管理区时,可凭其出入国(边)境有效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通行。 
  (三)边境管理区的居民,凭其居民身份证可在本省区的边境管理区内通行。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日期可签半年或一年,一年期的证件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1.常住或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公务人员; 
  2.与边境管理区内单位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被聘用,合同期或聘用期超过半年的人员; 
  3.居住广东省宝安、东莞、斗门、中山等县、市有经常出入深圳、珠海经济特区业务的人员。 
  (五)前往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进行长期工程建设,派出人员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公安部备案后,可定期派工作组去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为本辖区的援建人员办理证件延期手续或换发“边境通行证”。证件延期一次不超过三个月。续办证件要严格按照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等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边[1990]2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和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县、市公安局,经公安厅批准,可下设签证工作点或由指定的派出所代行签发“边境通行证”。 
  四、经上级批准,旅游部门组织跨国或跨省、区赴边境地区旅游的人员要在出发地的公安机关办好“边境通行证”,旅行目的地不受理为外省、区旅客签发“边境通行证”。 
  五、查验“边境通行证”既要严肃认真严格检查,打击犯罪分子,保障边境地区的稳定,又要热情待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有条件已使用和准备使用计算机管理签发“边境通行证”的,证件填证人签字和加盖印章仍须手工操作。 
  关于“边境通行证”的签发、检验要求,除本文有新的规定外,其他仍执行公安部《关于启用新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通知》(公通字[1990]63号)中的有关规定。 
  附件:边境通行证签证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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