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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4 生效日期: 2007-09-14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徐建发[2007]113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市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建设工程基础分部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管桩)的不断增加,由管桩混凝土抗压强度、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抗弯强度不合格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逐步增多,对我市建设工程质量造成一定影响。为加强管桩生产和进场验收的监督管理,确保管桩生产和施工质量满足设计功能要求,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对管桩质量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桩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及建设部文件《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中有关《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等级标准承包工程范围内生产混凝土预制构件。
  二、管桩生产企业生产所用的水泥、钢材、骨料等材料合格证及复检报告、预应力张拉记录、混凝土试块强度报告、管桩型式检验报告、桩体和桩接头力学性能检查报告、蒸汽养护记录等质量控制资料应建立生产档案存档、备查。
  三、管桩生产企业对管桩产品出厂检验应符合GB13476-1999第7.2条、JC888-2001第8.2条要求,其中抗裂性能试验,可由厂级技术检验部门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型式检验的内容应符合GB13476-1999第7.3条、JC888-2001第8.3条要求。型式检验由管桩生产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型式检验应按同品种、同规格、同型号的管桩区分分批进行。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为半年。
  四、管桩生产企业必须依照《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1999)、《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薄壁管桩》(JC888-2001)进行生产、检验和验收。管桩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图纸或注明的图集要求,管桩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工程中使用。
  五、管桩生产企业向我市建设工程提供管桩产品时,应向建设工程委托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及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合格证编号、产品等级;
  2、产品使用标准编号;
  3、管桩品种、规格、型号、长度及壁厚;
  4、混凝土抗压强度;
  5、外观质量、尺寸偏差;
  6、出厂检验抗裂性能;
  7、制造厂厂名、制造日期、出厂日期;
  8、检验员签名或盖章。
  六、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桩按《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1999)、《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薄壁管桩》(JC888-2001)及设计图纸或注明的图集要求,检查相关管桩合格证等资料,逐根进行相关上述内容检查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七、外地管桩生产企业向我市建设工程供应管桩产品,应遵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首次进入我市的外地管桩生产企业应按下列资料到市质监站登记:
  1、企业资质证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证明;
  4、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5、企业近2年内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未进行登记的,建设、施工单位不得订购、进场使用管桩。
  (二)对外地管桩生产企业的管桩进入施工现场,参照上述第六条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型号、同一规格的产品,每进场600根为一批(不足600根仍为一批),由建设(监理)单位见证进行型式检验。
  (三)已在我市建设工程使用过、进行过型式检验的管桩企业,在半年有效期内,后续供应给其他建设工程的同品种、同型号、同规格的管桩,可不再进行型式检验。
  八、对已出现过型式检验或施工现场抽样检测不合格的管桩生产厂家,在不合格管桩出现之日起半年内其后续提供建设工程中的使用的管桩,每个单位工程由管桩生产厂家委托检测机构,按同一品种、同一型号、同一规格的产品,每进场600根(不足600根仍为一批),由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见证,进行型式检验。
  九、根据《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标准的要求,建设(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及市质监站监督员员对管桩进场检验结果有怀疑时,应进行破损和抗弯试验(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型号、同一规格的产品,每进场300根必须抽检一根做破损检验和见证取样抗弯试验),不合格桩不得使用。
  十、经施工现场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管桩,应在管桩端部做出明显标记(50mm×100mm红色标记),由该工程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在24小时内报告市(县)质量监督站,同时对样品进行就地封存。
  十一、我市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应认真按照检测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检测流程做到公开、透明,检测数据应自动采集存储,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有效。
  十二、我市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督促建设(监理)、施工企业认真核查生产厂家提供的相关资料,严把管桩进场关,未经验收合格的管桩不得使用。同时加强现场抽检力度,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管桩满足设计要求。
  十三、本通知自2007年9月20日起执行。原徐建发〔2007〕4号《关于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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