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04 生效日期: 2008-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甬卫发[2007]185号

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和选人用人机制,提高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109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关联法规    

    第三条   直属单位新进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均应按本细则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根据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市级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卫生局会同市人事局负责对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组织和管理,市卫生局负责公开招聘统一笔试、考务组织、信息发布等工作,直属单位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核、体检等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直属单位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热爱卫生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直属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关联法规    

    第八条   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笔试、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九)办理录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   直属单位招聘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含高级技师),以及少数急需的专业人才,按管理权限,经市卫生局审核、市人事局批准后,可以适当简化招聘程序,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直属单位招聘录用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可经直属单位考核、市卫生局同意、市人事局核准后,直接办理流动手续。
关联法规    

    
第三章招聘计划和招聘公告


    第十一条   直属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数内,根据岗位设置、人员空缺以及人员结构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直属单位招聘本细则第 条所列人才,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市卫生局审核,市人事局批准,可暂超编制提出招聘计划。
  直属单位招聘计划应于上一年度 11月底前报市卫生局审核同意,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及核定的编制数、经费形式、现有人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四)招聘方式,时间及形式。

    第十三条   直属单位应根据市人事局核准的招聘计划制作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的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程序;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方式、以及考试综合成绩中笔试、面试所占比例;体检标准;招聘监督机构及监督电话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公告在报名开始7个工作日前由市卫生局统一在宁波人事网、宁波卫生网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报名、资格审查与考试


    第十四条 直属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在公告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告知报名人员。
  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同一岗位的应聘人数和招聘计划数比例应不低于3:1。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应聘人数和招聘计划数比例不足3:1的,原则上应按比例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招聘,并按原渠道、原形式报批,发布公告或告知报名者。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卫生局商市人事局确定。

    第十五条   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和需要,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考试方式,考试主要测试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技能和所必备的职业道德。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有关考试的档案材料至少保存 2年以上,以随时备查。

    第十六条   直属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笔试工作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笔试的科目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公告明示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并予公告。
  考试前,组织考试的部门应当制定考试规则,及时向全体应考者公布,并严格按照规则组织考试。

    第十七条   面试工作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面试方案应于面试前报市卫生局审核后实施。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面试应设考官小组,人数一般为5―7人,由单位领导、人事部门、业务骨干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纪检监察部门参与面试工作,市卫生局视情派员现场督导。应加强面试考官队伍建设,促进面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十八条   面试结束后,笔试和面试成绩按发布的招聘公告中确定的比例计算总分,由市卫生局确认参加考试人员的总成绩。
第五章 体检、考核、公示及聘用


    第十九条   市卫生局在总成绩合格中,从高分到低分,根据招聘的岗位计划数,按发布的招聘公告中确定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由招聘单位组织进行身体检查和必要的职业心理检测。体检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及其有关规定确定,但必须事先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第二十条   考核对象在体检合格中确定。招聘单位应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详细考核。考核要客观、公正,认真做好记录,形成书面考核材料。同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
  资格复查或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第二十一条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经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由市卫生局负责在宁波人事网、宁波卫生网及一定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市卫生局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拟聘用人员名单经市卫生局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并按管理权限报市人事局办理正式核准手续。
  被聘用人员凭《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并到编制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入编手续;再凭《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办理户籍、社会保险和工资关系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市人事局办理正式核准手续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宁波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第二十五条   经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录用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并按管理权限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六章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六条   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直属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招聘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严格遵守各项组织人事制度和纪律规定,做好试卷、试题等事项的保密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卫生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直属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细则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细则情形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招聘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细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或在体检、考核中舞弊、欺骗组织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对不按照规定招聘进入直属单位的人员,人事行政部门不予承认,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已经受聘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确需收费的项目,由市卫生局报物价部门核准后,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局出台的关于直属单位毕业生接受录用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