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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洛阳市加强洗浴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8 生效日期: 2007-09-28
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洛政办[2007]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定的《洛阳市加强洗浴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7年9月28日
洛阳市加强洗浴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洗浴场所火灾事故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洗浴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率,杜绝此类场所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洗浴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工商、卫生、文化、建设、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提高对加强洗浴场所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全市洗浴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紧迫感,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将洗浴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计划,制定预案,落实责任,确保安全。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洗浴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行业管理工作之中,切实承担起行业管理责任。
  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做好洗浴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洗浴场所遵守消防法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理洗浴场所营业证照、注册登记时,应当将消防安全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对洗浴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建设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洗浴场所内部装修设计、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对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督促洗浴场所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进行装修设计、施工。
  公安消防、治安部门在对洗浴场所监督管理时应将下列内容纳入管理,对不能确保安全的,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规定实施处罚:
  (一)安全出口通畅;
  (二)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三)有适应需要的安全标志、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的应急措施;
  (四)在洗浴场所设置员工宿舍及员工留宿的现象;
  (五)按照场所的规模和经营范围核定人员容量。
  文化部门应加强对设置有网吧、KTV包房洗浴场所的日常管理,在办理经营许可时,应要求洗浴场所提交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的批准文件。
  技术监督部门应对洗浴场所的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的使用进行审查,其容量和设置位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使用燃气的洗浴场所,不应当储存和使用瓶装液化气及其他甲、乙类物品,应当使用管道供气方式,并应制定本单位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燃气主管部门及消防部门备案,其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及《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针对洗浴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各行业部门要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定期组织联合检查组,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洗浴场所,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已经取得相关证照的应坚决予以吊销。
  三、洗浴场所经营者应树立责任主体意识,强化内部消防安全管理
  洗浴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并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凭该《意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申请许可,方可使用或开业。洗浴场所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洗浴场所要大力开展“三会一标”建设工作,在醒目位置广泛张贴消防警示标语,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督促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洗浴场所应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自防自救和应急处置能力,使全体员工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建立起洗浴场所的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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