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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1 生效日期: 2007-09-1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发布文号: 皖国税发[2007]148号

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市财政局、国税局,人民银行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两个办法”的规定,我省自10月份起将受理、办理企业固定资产抵退税。为了确保该项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及时、足额地将固定资产应退税款退还企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固定资产退(抵)税时,应将综合征管软件(CTAIS1.1版)中《退税申请审批表》的退税种类选择为“其他退税”;所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的提退类型选择“减免退税”,减免原因选择“其他减免”。今后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再按总局规定进行调整。
  二、各地国税机关在向国库传递固定资产退税的《税收收入退还书》时,应将审核签章后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退(抵)税申报表》第二联作为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各地国库办理纳税人固定资产退税时,应按纳税人的征税科目确定其固定资产退税科目。
  四、各地国库应按照“入谁的库、由谁退税”的原则,为纳入扩抵范围的纳税人办理固定资产退税,并按原征税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划分。
  五、有关固定资产退税的办理层级,仍按现行处理办法执行。
  六、省国税局此前下发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地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做好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沟通与协调,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办法。各级国税部门在受理申报当月,要按照总局、省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审核、审批,特别是在每年12月要尽可能地提前办结有关审核、审批手续,以便国库部门及时退还企业的固定资产应退税额。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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