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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樊市委、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发展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1 生效日期: 2007-07-11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中共襄樊市委
发布文号: 襄发[2007]14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鄂发[2007]12号),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创新农村经营体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发展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正逐步成为解决“三农”问题、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织载体。实践证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发展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增强抗御市场风险能力;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从我市总体发展情况看,少数地方和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发展工作思想认识不够统一,重视程度不高,存在着数量少、规模小、覆盖面窄、管理不规范、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把握原则,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发展工作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鄂发[2007]12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重任,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依托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积极引导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鼓励和支持开展合作经营;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坚持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发挥资源优势,增强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统一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凝聚力;坚持以政府引导、支持、服务、指导为手段,做到“引导不干预,指导不代替”,不搞行政包办和强迫命令。
  (三)发展重点。一是在发展方向上,要围绕优势产业加快培育发展。要围绕全市 “三区五带” 农村经济区域布局规划和优先发展的“十大特色产品”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促进优势产业区域化布局和规模化生产。二是在发展形式上,坚持多元参与兴办。在坚持农民自愿,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通过村级组织和村组干部组织创办,从事优势产业的专业大户、农村能人牵头创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领创办,以及结合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围绕“以钱养事”新机制的建立引导技术人员参与创办等形式,充分发挥各专业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技术、资金、网络优势,扶持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增加农民收入。在“十一五”末,每个乡镇和有条件的村根据自身的产业特点,都要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是在人才培养上,要充分发挥农村能人带动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各类人才的培养,充分利用农村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运输、营销、贮藏等方面人才、设备优势,包括外出打工有一定经济实力和技术专长,愿意回乡办实业谋发展的农民工,积极吸纳、支持其参与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四是在合作层次上,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开展单项或多项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一体化经营和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同一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打破行政地域界限,组成联合社,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五是在内部管理上,进一步规范运作。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强化民主意识,切实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要建立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社员股金结构,规范财务制度等,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六是在发展趋势上,积极引导协会向合作社转型。要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专业协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转型为专业合作社。
  三、明确职责,密切协作,不断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政策,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切实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出力献策。
  (一)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农经部门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协调指导部门,应切实履行指导、服务、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管理和协调服务,具体要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试点培育、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学习培训、登记备案等工作;要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内外部利益关系的处理等方面进行指导,促使其依法、依规办事;要积极组织开展政策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合作社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
  (二)认真做好登记服务。工商部门应积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发证工作。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农民申请专业合作社登记发证提供优质服务。各县(市)区工商部门应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
  (三)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市、县两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示范、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贫困山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予以扶持。专项资金要随国家支农资金的增加而逐年递增。
  (四)积极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参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入户、土地平整工程等项目,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积极探索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各类扶持资金的新途径。
  (五)实行税收减免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提供用地用电、运输和质量认证等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其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经验收合格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养业的,其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运输,交通部门应当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自检,开展农产品安全追溯管理,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时,农业和质检部门应当提供支持和服务。农业部门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从事二、三产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纳入“阳光工程”范畴。
  (七)提供信贷支持。各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授予一定的信贷额度;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可在合作社提出申请的情况下, 适当增加农户小额贷款额度;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以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各级担保机构应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服务。
  各级发改、科技、农业、商务等部门要在项目开发、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的技术开发或推广项目,要优先予以重视,将其纳入全市农技推广体系和信息网络建设规划予以支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立项从事绿色食品开发、科技推广、基地建设等应当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技推广部门的同等待遇;商务部门要优先赋予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其拓展境外市场;供销部门要结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农资代购点,对成员实行统一农资供应。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三乱”行为进行查处。
  四、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培植典型,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各级干部群众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面领会掌握精神实质。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及时总结宣传创办合作社的成功典型、经验,引导更多的农民创办和加入合作社。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纳入“五五”普法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合作的理念和依法办社的意识,增强广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二)切实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培训工作。要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学习培训,使各级主要领导和具体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农业及相关部门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农村能人大户不仅明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必要性,而且还明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程序和规范管理。每个乡镇至少要培训一名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通过培训,着力培养一批业务精、素质高的管理队伍和辅导员队伍。
  (三)认真办好示范试点,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开展。各级应进一步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示范力度。市、县、乡都要选择一批农业产业优势明显,专业化、市场化程度高的项目,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的要求,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试点,以点带面,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同志要深入农村一线,调查研究,亲自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指导面上工作。市委、市政府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定期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各县(市)区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以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发展工作的协调推动力度。
200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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