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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档案局关于做好各级国家档案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6 生效日期: 2007-10-16
发布部门: 安徽省档案局
发布文号: 皖档发[2007]17号

各市、县(区)档案局、馆,省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做好我省各级国家档案馆施行《条例》的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7〕61号)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各级国家档案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档函〔2007〕108号)要求,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条例》,充分认识《条例》赋予国家档案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神圣职责
  《条例》是我国首部有关保护公众知情权的法规,它赋予了各级国家档案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重要职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条例》,提高对做好《条例》施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把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作为档案部门一件大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照《条例》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要大胆创新服务机制,研究解决如何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如何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利用工作的有机结合,加快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档案利用工作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长效服务机制。通过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推动和促进国家档案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利用服务新机制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联系,把国家档案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规划,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度建设,明确服务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政府公开信息的权利。要积极参与同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要完善同级行政机关向国家档案馆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建立以已公开现行文件为核心的政府公开信息收集制度和送交机制,明确政府公开信息送交范围、内容、时间、渠道、形式、格式和手续,确保本地区行政机关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信息能够全面、准确、及时送交本地国家档案馆,使国家档案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政府信息公开、办事公开也是各级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任务,各级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档案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本单位公开信息服务和向同级国家档案馆送交公开信息的工作,主动参与、服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并及时把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完整收集,整理归档。
  三、加强硬件建设,不断提高国家档案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化水平
  各级国家档案馆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要配备计算机等现代化设施、设备,以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编研政务信息资料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不断优化查阅环境,提高利用服务水平。要加强档案网站建设和电子文件中心建设,通过现场查阅及互联网等手段为社会各界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要充分发挥国家档案馆的独特职能和优势,大力收集、整合政府公开信息资源,有条件的国家档案馆要在电子文件中心平台上逐步建立政府公开信息目录和全文机读数据库,提供网上查询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及时完整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需求。不具备相应设施设备条件的国家档案馆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情况,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尽快解决政府信息公开需要的场所和设备问题,努力争取国家档案馆作为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在机构设置中给予明确定位。
  四、加大宣传力度,为国家档案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档案部门要借助当地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地报道国家档案馆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项目、内容及开馆时间,宣传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实例和效果,为服务政府信息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送政府公开信息进社区、街道、乡镇,印制宣传品等形式,为公众查阅和获取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便利。
  各级档案部门要主动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于2008年4月底前完成国家档案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省档案局将适时组织对国家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服务情况的专项检查。
安徽省档案局
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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