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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文书制作使用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0 生效日期: 2007-06-20
发布部门: 湖南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湘司发[2007]75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促进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维护行政许可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厅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必须使用规范的行政许可文书。

    第三条 厅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部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制作行政许可文书。

    关联法规    

    第四条 行政许可文书的格式应当规范,内容应当合法、简明。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以下环节必须使用行政许可文书:
  (一)申请行政许可,使用《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受理申请,使用《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不予受理,使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要求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使用《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五)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使用《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六)告知行政许可特别程序,使用《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七)公告听证事项,使用《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八)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使用《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告知书》;
  (九)通知听证程序,使用《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使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决定不予行政许可,使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依法变更行政许可,使用《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三)依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使用《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四)延续行政许可,使用《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依法撤回行政许可,使用《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六)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使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七)依法注销行政许可,使用《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八)依法吊销行政许可,使用《吊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九)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应当赔偿,使用《撤销行政许可赔偿决定书》;
  (二十)变更(撤回)行政许可依法应当补偿,使用《变更(撤回)行政许可补偿决定书》;
  (二十一)收受申请材料,使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二十二)送达文书,使用《送达回证》。

    第六条 行政许可文书应当编号。
  本规定第 条(一)至(九)、(二十一)、(二十二)项所列程序类文书,由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自行编号(湘司律许【】号、湘司鉴许【】号、湘司证许【】号等)。
  本规定第 条(十)至(二十)项所列实体类文书由厅办公室统一编号,编号单列(湘司许【】号)。

    第七条 行政许可文书统一使用3号仿宋字,用A4纸印制。

    第八条 司法厅制发的各种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湖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加盖“湖南省司法厅”印章。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行政许可文书的,依照《湖南省司法厅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司法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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