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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和深化城镇、农村特区税收征管改革两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23 生效日期: 1997-05-23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内地税发[1997]11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1997]27号)已经印发。为了深入贯彻方案精神,自治区地税局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推进和深化城镇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牧区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见附件1、2),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内政办发[1997]27号和内地税发[1997]83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5月份全区地税征管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广大税务干部投身改革的自觉性,调动其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征管改革的进展情况,解决改革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地方税务部门的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亲自抓税收征管改革工作;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要结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文件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两个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完善本地区税收征管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征管改革,优化改革环境。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同时,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改革成果,向纳税人服务,使纳税人自觉地支持改革,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的具体情况于6月底前书面报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城镇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稳步推进和深化城镇税收征管改革,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溶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内政办发[1997]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7]27号)精神,结合我区城镇(本文所说城镇即指:城市、旗县所在地镇、建制镇及较大的工矿区)特点和征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实行分类管理
  在城镇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常有纳税义务发生的纳税人中,要全面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定期定额户申报根据实际可按纳税申报期申报,也可按经营淡旺季调整定额时申报,但当营业额高于(或低于)定额20%范围时,要在当期如实申报。在法定的期限内由纳税人自行依法办理或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一切纳税事宜,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申报纳税的及时性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人办理纳税申报,在现阶段应当以直接上门申报方式为主,以利加强监控。有条件的地方,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核算健全、管理规范、纳税意识较强的纳税人中推行邮寄申报和电子申报方式,随着条件的改革逐步扩大。
  各征收局要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往的申报纳税记录、财务管理水平、办税人员素质等综合情况,将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一般可分为纳税先进、纳税基本守法和纳税较差三类,并在纳税申报办法、申报方式、申报资料种类、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方面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以促进纳税申报质量的提高。
  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持申报纳税手册和信用卡(专用缴税卡)或存折,在银行储蓄网点划卡的办法报缴税款。
  为加强源泉控管,减少征收成本,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纳税人、不同税种的特点依法实行代扣代缴、委托代征,并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二、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实行集中征收
  为使纳税人能够得到良好的服务,应当在税务机关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服务场所的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的建设要根据各地区的管户情况、地理位置等实际需要设立一或几个,既要考虑征管信息集约化处理的要求,又要方便纳税人办税。城市要以区地税局和地税分局为单位设置,城镇要以旗县地税局或分局设置,设置办税服务厅要坚持“经济、实用”原则。
  各地区纳税人已全部由办税服务厅进行征管的,办税厅可与计统征收科合署办公,未全部由办税服务厅进行征管的,办税厅要设置专人进行管理。
  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降低征、纳税成本,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合建或合用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内要设置税务咨询、税务登记、发信发票、受理申报、税款征收等一系列窗口,使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务基本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办理。有条件的还应商请银行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立税款经收处,与相关的银行实行计算机联网,实行税务银行一体化服务。
  办税服务要使用文明用语。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内容除了建立定期税法公告制度外,还包括在办税服务厅内常备必要的纳税资料书籍,及时向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资料,同时要配置不同业务范围的咨询人员,为纳税人进行辅导、提供服务,并利用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技术,积极开发计算机辅助服务系统,用于电子公告、纳税人自我查询;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和培训,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
  纳税人可依照税收法规,委托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代为办理涉税事宜。提倡为个体户建账和申报纳税提供代理服务。要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监督管理,严格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审批,严格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与税务机关在人、财、物上脱钩。
  三、加快税收征管电子化进程
  税收征管电子化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在我区要逐步形成税收征管计算机网络,并积极创造条件与总局及有关部门、企业实行联网。
  办税服务厅微机配备应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每个大厅内要配置一台服务器,一台大功率的UPS电源,若干台工作站和打印机以及其他一些附属设备,以满足征管工作的需要。
  大中城市要建成两级信息处理中心,市区(分)局一级负责征管业务信息处理,盟市级局一级负责本盟市网络管理和综合分析;小城市和城镇可建成一级信息处理中心,负责征管业务信息处理、网络管理和综合分析。
  各基层征收局均应按照新的征管业务规程,采用区局统一的征管软件进行日常税收征收管理。个别地区尚未统一的软件应逐步向局软件集中,以便将来全国软件的统一。
  四、建立三级稽查体系,强化稽查制约机制
  我区稽查体系设立三级,旗、县、区地税局稽查机构主要负责根据选案结果进行的日常稽查,并辅以专项检查和一般案件的专项检查及征管质量的监督审计;盟市地税局稽查机构侧重于大要案和群众举报案件的稽查,本地区稽查工作指导和协调,及对旗县局征管质量的监督审计;自治区地税局稽查机构主要负责全区或本辖区稽查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考核,特大要案和群众举报案件的稽查和对盟市征管质量的监督审计。
  税务稽查要严格按照稽查选案、稽查实施、案件审理、处理决定执行四个工作环节,设置机构。
  按照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人工与计算机相结合的科学选案指标体系,按照管户情况实施分类稽查管理,合理调整稽查频率,不断提高稽查质量。
  稽查的重点除偷逃骗税案件以外,还应组织专门力量负责清查漏管户。一方面要定期与工商、民政、国税等部门核对登记户数,另一方面要不定期地经常走街串巷实地检查,以逐步减少以至杜绝漏管户,控制税源。
  五、明确职责分工,理顺基层机构
  随着征管改革的深入,基层征管单位的设置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要按照精简、效能、属地管理、适当集中的原则设置。
  基层征管单位的内设业务机构按照以下四个系列设置:
  ——管理服务系统:主要负责税收管理综合制度、分税种管理制度、纳税人财务管理、税务代理、征管报表、税种报表、税法宣传、受理各种税务申请、纳税档案资料收集、减免税、纳税咨询、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协税护税、应纳税额核定、调查研究和外部信息采集等。
  ——征收监控系列:主要负责受理纳税申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征收解库,催报催缴执行,逾期未申报的催报,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款项的催缴,征管应用微机,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税收票证管理等。
  ——税务稽查系统:主要负责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税收大检查、所得税汇算检查、4受理举报、清查漏管户、综合选案、实施稽查、案件审理、案件移送、稽查结果分析、征管质量审计、税收司法保卫体系建立和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等。
  ——政策法制系统:主要负责税法公告、税收政策调研反馈、执法监督检查、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等。
  根据上述职责,其内设机构可在基层征管局(市区局或分局)设置综合管理、计会征收、税务稽查、政策法制(此项业务不多的旗县局或盟直征收分局,可以综合管理科〈股〉合并)等业务职能科(股)局,也可在管辖范围较大的基层征管局,设置征收、稽查所。
  随着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必须加强技术服务和信息管理,基层征管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系统功能配置管理,计算机硬件、软件管理,网络管理等工作,根据需要也可设置计算机管理信息科(股),并逐步向信息管理过渡。
  为减少行政层次,提高工资效率,纳税户较少、税源集中的基层征管局直接设置办税服务厅,负责本城镇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根据上述分工,各系统之间必须加强衔接,建立起内在的基本的监控关系,即以税务登记的基础资料和信息,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未申报、中止申报情况;以应征数核算的税收会计分户账,监控纳税人应缴、减免、实缴、滞欠和提退情况;以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使用资料和信息的对比,监控纳税人履行义务的动态变化,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和依据;以登记、申报、缴税和违章与否,监控发票供应情况等。
  六、实施步骤
  (一)1997年底前应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由区局确定的50个改革试点旗县局要在年底前试推行新的征管模式,并完成以下五项任务:一是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常有纳税义务发生的纳税人中,全面实行自行申报;二是全面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实行集中征收;三是计算机在征管工作中得到应用并形成局域网络;四是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调整机构和人员分工,理顺职能,在专管员由管户向管事的职能转换上有所体现;五是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基本要求,健全相应的征管制度,规范征管资料,建立纳税人档案。
  2、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税局要确定本地区的改革试点单位。每个盟市的办税服务厅要达到应建数(按每个旗县市局或盟市直属征收局建一个办税服务厅计算)的70%,50%以上的办税服务厅要使用微机进行征管。
  3、自治区地税局确定的呼市、包头、赤峰、兴安盟、伊盟5个征管改革试点盟市,要在旗县所在地全部建立办税服务厅(室),进行模式转换。
  4、全面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集中征收制度,申报率需达到95%以上。
  5、稽查人员的比例要达到基层征管单位人员的20%(其中:旗县所在地镇、建制镇、工矿区只就上述管区工作的税务干部人数计算)。
  (二)1998年底前应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巩固纳税申报和集中征收制度,优化服务措施,合理设置基层征管单位,调整内设机构,完善专管员职能转换,初步实现专管员由管户向管事的职能转换。
  2、办税服务厅的建立达到100%,全部应用微机征管,形成局域网络。
  3、稽查人员的比例达到30%(其中:旗县所在地镇、建制镇、工矿区只就上述管区工作的税务干部人数计算)。
  4、进一步健全和完善15项税收征管制度,强化征管基础管理。
  5、初步总结出税务代理的做法,并在全区逐步推广试行。
  6、全面建立税法公告制度,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三)2000年完成以下目标:
  1、初步完成包括建立计算机网络在内的征管模式转换的基本框架,争取实现网络互联以及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联网。
  2、城市局稽查人员的比例达到40%(其中:旗县所在地镇、建制镇、工矿区只就上述管区税务干部人数计算)。
  3、税务代理和税法公告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四)2010年,税收征管基本实现现代化管理,征管机制基本健全,新的征管模式基本形成。
  七、认真组织验收
  改革分步推行到位要相应进行验收。验收标准为:
  ——纳税人95%以上实现了自行申报纳税,并进行分类管理;
  ——城镇的区局和分局要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的税收管理新格局运行正常,稽查人员的比例逐步达到总人数的40%以上,各系列、各岗位职责明确,衔接紧密,有量化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兑现奖惩;
  ——办税服务厅设置规范,窗口功能齐全,纳税人办税方便、快捷、准确;
  ——基层税务局(分局)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规定;
  ——计算机配备和网络建设满足征管业务需要,全区使用统一软件,计算机应用覆盖管理服务、征收监控和税务稽查等征管全过程,并实现网络运行;
  ——严格按照统一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基本要求操作,使用统一的表、证、单、书,征管资料规范、齐全,纳税人档案、资料完整。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牧区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稳步推进和深化农村牧区税收征管改革,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内政办发[1997]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7]27号)精神,结合我区农村牧区特点和征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设置农村牧区税务机构,调整充实一线力量
  根据“精简、效能、适当集中”的原则,农村牧区税务所暂仍按现行设置不变。
  原有的已按经济区划设立征收机构的地区,可根据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少数偏远、特殊地区,可以从实际出发,对专管员管户的形式作适当改进。
  在机构改革的过程中,要精简管理机关,充实基层,基层税务干部占全体税务干部的比例应不少于75%。同时,要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合理安排科所干部,分流人员。
  通过机构的调整,要实现由专管员上门收税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转变,由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转变,由分散征收的粗放型管理向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集约型管理转变。
  二、合理划分职责,实行专业化管理
  农村牧区征管机构和岗位的设置要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制四个系列划分,以事定岗,以岗定责,职责分工如下:
  ——管理服务系列:主要负责税收管理综合制度,分税种管理制度,纳税人财务管理,纳税咨询,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代理,税法宣传,协税护税,应纳税额核定,受理税务申请,调查研究,外部信息采集,纳税档案资料归集,减免税,征管报表,分税种报表。
  ——征收监控系列:主要负责受理纳税申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征收解库,催报催缴执行,逾期未申报的催报、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款项目的催缴,征管应用微机,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税收票证管理。
  ——税务稽查系列:主要负责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税收大检查,所得税汇算检查,受理举报,清查漏管户,综合选案,实施稽查,案件审理,案件移送,稽查结果分析,征管质量审计,税收司法保卫体系建立和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等。
  ——政策法制系列:主要负责税法公告,税收政策调研反馈,执法监督检查,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等。
  岗位设置的具体数量及职责,由各地结合农村牧区征管机构的具体情况确定。人员较少的税务所可采取一人多岗,兼岗兼职,实行专业化分工与“分阶段工作法”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即相对的岗位分工,征期集中力量侧重征收,征期以后集中力量侧重稽查。
  随着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应用的不断扩大,应当逐步加强技术服务,有条件的税务所,可设立技术服务岗位,负责计算机硬件的维修和软件的维护,并逐步承担起信息管理的任务。
  鉴于农村征管机构都是基层的单位,故不设置复议与应诉机构和岗位,此机构设置在旗县级地税局。
  根据上述分工,各系列之间必须加强衔接,建立起内在的监控关系,即以税务登记的基础资料和信息,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未申报、中止申报情况;以应征数核算的税收会计分户账,监控纳税人应缴、减免、实缴、滞欠和提退情况;以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使用资料和信息的对比,监控纳税人履行义务的动态变化,为税务稽查提供依据,以登记、申报、缴税和违章与否,监控发票供应情况等。
  各地区可根据机构设置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并按照岗位职责和业务衔接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量化的考核指标。
  三、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实行相对集中征收
  各地区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在税务所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允许规模不同,形式各异,不求豪华,但求实用。办税服务场所的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室)”。一般1个税务所设置1个厅(室);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也可以设置若干征收点(代征点),以方便纳税人,纳税人要按期到指定的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以方便纳税人。
  办税服务厅(室)的设施不做具体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应用计算机进行单机管理,尚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手工操作,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税收电子化集中。
  办税服务厅(室)要设置税务登记、发售发票、受理申报、税款征收、税务咨询以及办理其他税务事宜的窗口,要公布办税流程和服务范围,常备各种纳税宣传资料,实行业务骨干值班制,负责税务咨询,为纳税人释疑解难,提倡使用文明用语。逐步提供以计算机多媒体技术支持的纳税人自我查询服务。
  四、借助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征收
  针对农村牧区地域较广,税源相对分散的特点,应当在实行集中征收的同时,结合其他征收方式进行。
  要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协税护税网络,充分依靠当地各级政府及乡苏木财政、工商、农村金融机构等组织,将纳税定额确定后委托乡苏木财政、工商、金额、邮电等单位和村干部及其他适合的人员代征、定期结报,并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实行委托代征后,税务机关要对代征组织和代征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辅导,防止漏征和漏管,检查的重点是应登记办证而未登记办证的漏管户和应征税收情况。
  五、实行税银一体化服务,方便纳税人纳税
  自治区《征管改革方案》明确的五种申报纳税办法的具体适用,由旗县级税务机关确定。为方便纳税人纳税,保障税款及时入库,税务机关要与农村牧区金融机构加强协作,创造条件实行税银一体化服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纳税人则可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储蓄账户,按期提前存入应纳税款,按期持申报纳税手册和信用卡、专用纳税储蓄卡或存折,在金融机构网点划卡(折)报缴税款。
  六、实行双层稽查,加大稽查力度
  农村牧区的税务稽查工作由旗县级税务机关和农村牧区税务所,共同负责,二者的职责范围可以按纳税人不同情况进行划分,农村牧区税务所主要负责对辖区内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日常稽查,尤其是农牧业五税;旗县级局的稽查局负责各种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并负责对农村牧区税务所的征管质量进行审计、考核。
  在日常工作中,要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现阶段应以人工选案为主,逐步过渡到人工与计算机相结合的选案方式。对于固定纳税户的日常稽查,可在法定的追征期内均衡安排,确保稽查的深度和质量。除了与工商部门定期核对登记户数外,还要不定期派员走村串乡,依靠协税护税网络清查漏管户,以控制税源。
  七、加快计算机应用步伐,逐步实现征管电子化
  要根据计算机技术本身的特点和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从整体上考虑网络布局和硬件配置工作。计算机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尽快从旗县局到各个税务所建立集中式或集中分布式的计算机管理网络,其他已使用计算机的地区也应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建立局域网络,少数尚未使用计算机的地区应创造条件,要使用单机从税款征收、税收会计统计入手,逐步扩大计算机应用范围,实现税收征管电子化。税收信息的传送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报盘、电子信箱或广域网等多种方法实现。
  八、实施步骤
  (一)1997年底前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要分期分批逐步把辖区内固定纳税户的自行申报纳税率扩大到85%以上(申报率中不包括农牧民交纳的农牧业税收);
  2、在纳税人相对集中的乡镇所在地,因陋就简地建好办税服务厅(室),实行集中征收,同时在交通、通讯不便的偏远地区和山区、牧区、林区设置征收点、代征点和采取巡回征收方式,实行定期定点征收税款,提供服务;
  3、普遍开展协税护税工作,初步建立起协税护税网络,并取得成效;
  4、对农村牧区的纳税户初步建立起应税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二)1998年底前应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巩固固定户主动申报纳税制度,积极试行零散户主动申报纳税办法;
  2、在较大的集贸市场初步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实行集中征收;
  3、巩固协税护税成果,完善协税护税制度,全面建立纳税户应税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并使之规范化。
  4、积极试行征管应用计算机工作;
  5、积极探索农牧业五税的征管改革办法。
  (三)2000年底前应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有条件的较大的乡、苏木、集贸市场全部建立办税服务厅(室),全部实行计算机化管理,初步完成机构和职能的转换,建立起比较科学、规范的新的征管体系;
  2、农村牧区建立起科学、严密、规范的协税护税网络,普遍推行主动申报和集中征收与专管员定期、定点、巡回征收的方式,申报率达到90%以上(申报率中不包括农牧民缴纳的农牧业税);
  3、试行农牧业五税新的征管办法。
  (四)2010年,税收征管基本实现现代化管理,征管机构基本健全,新的征管模式基本形成。
  九、认真组织验收
  改革分步推行到位后要相应进行验收,验收标准由旗县级税务局按照以下原则自行确定:
  ——纳税人是否实现了自行申报纳税;
  ——基层税务机关是否按新的征管模式运行正常;
  ——为纳税人服务、监控管理和稽查选案是否按既定目标应用计算机并实现联机运作;
  ——征管机构和岗位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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