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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2 生效日期: 2007-11-22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江府办[2007]1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江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江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处置我市境内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提高应急工作水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37号)、《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2002年省政府第77号令)、《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和《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一)市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超出事发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地级市以上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时,根据地级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市政府可以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市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人员如下: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副秘书长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民政局分管救灾减灾工作副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三防办)、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旅游局、市科技局(市地震办)、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监局、江门广播电视台、市气象局,江门军分区、武警江门市支队,省地勘局七五七地质大队,广电集团江门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2、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方案与救灾工作方案;3、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4、协调江门军分区和武警江门市支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5、指导市(区)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6、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二)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市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2、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措施和建议;3、贯彻市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市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5、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6、起草市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7、承担市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日常事务及其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市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三)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和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做好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指导各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灾情信息;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情况。
  3、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大救灾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拨付应急和救灾所需的资金。
  4、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及时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核定和报告灾情,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6、市建设局:负责组织抢修损坏的建筑物,并牵头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及工程设计施工。
  7、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工作。
  8、市水利局: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开展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汛情动态。
  9、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粮食部门做好应急粮食的调拨和供应。
  10、市经贸局:负责协调邮政、通信、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11、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并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12、市安监局:负责灾区内有关安全防范的监督管理。
  13、市农业局:负责有关农用救灾物资的及时组织、协调和调配;协助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
  14、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及时抢救受灾伤员,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监督和预防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情况。
  15、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16、江门广播电视台: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17、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除,组织修复被毁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18、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19、市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12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组织有关市(区)气象局为同级党委、政府提供气象服务。
  20、市科技局(市地震办):负责提供防治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及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报。
  21、省广电集团江门分公司:负责组织进行灾区电力设施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力抢修和抢险情况。
  22、江门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江门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助工作。
  23、武警江门市支队:积极参与抢险救助、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24、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四)各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市的做法,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的领导和协调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紧急调集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防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特别是加大对台风暴雨影响严重的丘陵山区的地质灾害调查,进一步加强完善台风暴雨影响地区的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各地在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中应增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内容。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地级市、市(区)、镇(街道)四级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特别要注意收集台风暴雨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的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气象预报信息,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各地要特别重视台风暴雨期间防灾措施的落实。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台风暴雨季节,要特别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当地镇政府(街道办)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定灾害发生时的避险地点、避险路径,并对所有避险地点和避险路径进行安全性评价,确保避险地点万无一失。
  3、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和处置能力,科学防灾、避灾,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调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各镇长(街道办主任)、村(居)委会主任和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人员,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有关人员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网站、手机短信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特别在台风暴雨时期,要加强综合分析,及时预报预警。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该区域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将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
  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镇政府(街道办)和县级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报部门应在75分钟内将情况报至市政府应急办,同时可直接速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应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即时速报镇政府(街道办)和县级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大型及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和Ⅱ级)
  特大型及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县级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市、县级市(区)、镇(街道)三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及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国家、省、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以及抢险救灾力量,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市国土资源局积极配合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或省工作组以及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赶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二)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县级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市、县级市(区)、镇(街道)三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市(区)、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应立即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立即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三)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工作,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级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六、应急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是一项长期、持续、跟踪式、深层次的和各阶段相互联系的工作,是有组织的科学与社会行为。因此,必须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与乡镇(村)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照市有关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近三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事先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并及时更新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技术装备。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无线电话、无线电台和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重视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及升级换代,确保信息畅通。
  (三)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技术研究
  各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投入,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四)宣传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地质灾害防灾科普宣传,特别是在受台风暴雨影响严重的丘陵山区,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对丘陵山区广大干部群众要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防灾救灾观念,提高地质灾害处置能力。
  (五)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参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七、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级市(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随着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的变化而更新,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时,由市国土资源局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五年。
  八、奖惩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通信和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要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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