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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09 生效日期: 2007-10-09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7]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九日

宁波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7〕75号)精神以及《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或升级,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是指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
  市级财政性资金包含市财力建设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单位自筹资金。
  第四条 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加强领导;需求主导,突出重点;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强化服务、务求实效;统一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及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审定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纲要,研究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审核确定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提出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库草案,协调重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中的资源整合共享问题,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中涉及的技术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以及全市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工作。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牵头编制全市电子政务规划,会同编制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库草案,对电子政务项目方案进行前期审核,负责电子政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电子政务项目信息安全保护等级评审,以及项目竣工后专项验收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对申请立项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和可行性方案审批,会同编制全市电子政务规划、编制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库草案。
  市财政局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负责对市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会同审核市财力建设资金年度计划。
  第六条 各县(市)、区成立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协调、建设规划和实施监督。其他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应用及安全的组织实施,并配合完成公共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

  第三章 电子政务规划

  第七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我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我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安排电子政务投资时,应当以我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四章 年度建设计划与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我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年度资金安排及各部门需求情况,提出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草案,递交领导小组讨论审核,依据审核意见制定出全市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对已经纳入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进行筛选,确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安排建设资金。
  年度重点项目是指已经纳入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投资额2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资源整合且效益显著的项目。

  第五章 评审与审批

  第十三条 已经纳入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组织编制详细的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先报市信息产业局进行审核,市信息产业局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市发改委根据市信息产业局的审核意见和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进行立项审批。未通过市信息产业局审核的项目,市发改委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 未纳入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因特殊需要的电子政务项目,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增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抄送市发改委和市信息产业局备案。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在项目申报的同时,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六章 咨询、招标与监理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对项目需求、目标、可行性方案等进行前期咨询。
  第十七条 为保证电子政务项目投入应用后的升级、维护的及时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原则上要求注册在本市且经过认定的软件企业(含系统集成企业)承建,或者外地软件企业(含系统集成企业)与本地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含系统集成企业)共同承建,并依照《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非注册在本市的软件企业(含系统集成企业)承建。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电子政务项目监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实施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按照同步设计、动态调整、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抓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市信息系统保护等级专家评审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在信息系统规划设计时应当申报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组织审定后,确定项目保护等级。

  第八章 专项验收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由市信息产业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软硬件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信息产业局递交项目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市信息产业局对项目进行专项验收后,提出验收意见,作为竣工验收依据。未通过市信息产业局专项验收的项目,市发改委不予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项目专项验收后,向市发改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市发改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市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电子政务重点建设项目的运行情况,在重点建设项目正常运行2年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没有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暂缓其后续项目的审批。
  第二十四条 电子政务效果评估标准与实施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的情况,作为对该部门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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