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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0 生效日期: 2007-12-10
发布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7]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统计数据是认识社会、分析经济、制定政策和规划未来的重要依据,做好乡镇基层统计是整个统计工作的基础。为夯实乡镇基层统计基础,从源头上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服务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7]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基层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乡镇级统计机构承担着国家、省、市、县、乡各级普查和乡(镇、街道)农业、工业、贸易、人口、投资、劳动工资等统计任务,是一项重要的基础统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和解决乡镇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力量不足、经费短缺和办公条件差等重大问题,并将乡镇统计工作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统筹解决,对经费确实困难的乡镇应加大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为统计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统计工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具体责任人,确保统计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推进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制定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建立长期化、制度化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基层统计业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二、严格规范,进一步完善首席统计员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必须依法配备专、兼职统计员,并从专、兼职统计人员中选聘一名首席统计员及若干名助理统计员,组成较为稳定的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班子,并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提高乡镇首席统计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首席统计员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乡(镇、街道)各类统计工作,发挥组织和牵头作用,对统计数字进行把关。首席统计员和助理统计员由县(市)区统计部门与组织部门共同考核聘任。首席统计员行政上归乡(镇、街道)领导,业务上接受县(市)区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组织财政、编制、统计和人事等部门检查指导各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制度的贯彻落实。要保持乡镇首席统计员的相对稳定,调整乡镇首席统计员应事先征求县级统计部门的意见。统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长期性的干部培训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统计能力,使广大基层统计干部熟练掌握统计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乡、村统计人员必须经过统计专业培训,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要加强村(居)统计队伍建设,切实落实对村级兼职统计人员的工作补贴,村级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
  三、依法统计,提高基层统计工作质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源头上抓好统计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基层依法统计意识,认真执行《统计法》,支持和保障乡(镇、街道)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和监督的职权,坚决制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要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和查处力度,切实维护统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扎实开展统计普法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统计法制环境。各级法制、监察、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统计部门积极推进经常性、有重点的统计执法检查。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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