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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9 生效日期: 2007-11-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7]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70号)精神,切实保障劳动者劳有所得,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近年来,我市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部分企业拖欠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岁末年初是欠薪问题高发期,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顺利拿到工资,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2号)要求,从2007年11月起至2008年春节前,由市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牵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市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督促用人单位自查自纠、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积极引导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市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地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2007〕15号)精神,从关心农民工基本生活入手,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二、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
  各地要按照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还旧欠,防新欠”的总体要求,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确保企业职工足额领取工资。要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坚决遏制新的工资拖欠产生。各地要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完善有关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的政策,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要建立企业欠薪报告监控制度,加强工作的预见性,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地要安排必要的资金,建立工资拖欠应急周转金制度,专门用于拖欠工资造成劳动者失去生活来源时的应急保障。重点乡镇(街道)也要根据当地实际,落实一定数额的应急周转金。要建立建筑、装饰装潢、交通施工企业、租赁经营场地企业和已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制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偿付拖欠的工资。要加强宣传引导,增强企业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要把各类评选评优和推荐担任社会重要职务与企业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企业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推动企业解决好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抓紧制定和完善工作措施,认真抓好企业工资清欠工作。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将继续列入我市各级政府考核目标,各地要根据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农民工工资清欠和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甬清薪办〔2007〕1号)规定,进一步落实责任,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分解目标责任,把各项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市有关部门将在今年底对各地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进行考核,各地要做好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及时上报。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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