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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办公室、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资本金投入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6 生效日期: 2007-11-26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合创新办[2007]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高效地运作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中资本金投入资金,根据《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试行)》(合政〔2007〕42号)的规定,市财政局、创新办制定了《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资本金投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积极组织申报。

合肥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办公室
合肥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资本金投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资本金投入的管理,提高运作效率,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试行)》(合政〔2007〕42号)和《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试行)》(合创新办〔2007〕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本金投入是指对我市技术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以股权投资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形式

  第三条 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新办)是资本金投入的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本金年度投入计划,审议资本金投入的重大事项。市财政局是资本金投入监管部门,负责审核资本金年度投入计划,监督资金运作。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是资本金投入资金的受托管理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创新办、财政局、科技局、经委和市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组成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资本金投入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7人,其中由市创新办推选2人、市财政局推选2人、市科技局推选1人、市经委推选1人、市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推选1人。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主持工作,由市创新办派员担任。管理委员会选聘秘书1人,由市创新办选派,负责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会议纪录和决议起草以及日常档案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是资本金投入资金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资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二)审议资金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确定资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损失处理方案;
  (四)审议批准资金对外投资和投资退出的方案;
  (五)审议批准资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并审议投资公司的工作报告;审议投资公司提出的投资项目或其他事项的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在投资公司提出申请的10日之内召开。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每次会议应提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应由5位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4位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每位委员均有等同的1票表决权。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和列席人员后,由管理委员会秘书通知每位与会人员。
  第八条 投资公司提出审议投资项目的申请时,应提前5天将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投资项目时,投资公司应向与会委员就项目投资计划和背景情况做出说明和解释,接受委员的询问。在管理委员会充分讨论后,由主任决定是否立即投票表决或责成投资公司对投资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后再行审议。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秘书应对管理委员会的每次会议进行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管理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项形成决议的,应由与会委员在决议上签字。决议一式3份,市创新办、市财政局和投资公司分别留存1份。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建立投资项目复议制度。投资公司在提请审议的投资项目未获通过后,有权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提请复议时应在初审或表决未通过的30日之后提出,同时应针对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否决意见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否则管理委员会可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每位成员对于讨论时所涉及的相关企业的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投资公司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资本金投入资金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工作计划,编报资本金投入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资本金投入资金的核算和定期报告等;
  (二)根据资本金投入的方针和政策,选择、受理、论证、评价投资项目,制定投资方案和投资计划;
  (三)在管理委员会对投资方案审查批准后,负责具体实施;
  (四)代表管理委员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代行出资人职权;
  (五)负责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已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六)拟定适当的投资退出方案,选择最佳的退出时机,在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负责退出方案的实施;
  (七)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参与其它与资本金投入资金有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 投资公司在受托管理资本金投入资金年管理费用不超过受托管理总额的2%,主要用于投资项目的调研、论证、日常管理等开支。管理费用报经市财政核定后从投资收益中列支。
  第十五条 投资公司应该勤勉尽职,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资本金投入资金的投资分析、项目选择,制定投资方案,对所投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财务、资本运作等方面的服务,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本金投入资金。

第三章 资本金投入政策

  第十六条 资本金主要投入于初具规模、快速成长的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有较高的企业管理素质和诚信度;
  (二)企业应拥有专利技术或在行业中领先的非专利技术,并且具有持续创新的能力;
  (三)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四)具备良好的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资本金投入的重点领域为:先进制造、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与软件、新材料、生物技术与新医药和高效节能与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
  第十八条 资本金投入的本金及收益回收后,应及时上缴市财政开设的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专户。
  第十九条 资本金投入资金对外投资期限最多不超过5年,在此期间应积极寻求退出渠道,包括由其它公司收购、上市、管理者回购直至清算等。
  第二十条 对单个企业原则上投资额不超过300万元,持股比例不超过30%。
  第二十一条 资本金投入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非技术创新类项目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资本金投入程序

  第二十二条 投资公司应积极面向社会征集、搜寻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组成单位有义务向投资公司推荐投资项目。投资公司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对符合资本金投入政策的项目予以立项,并报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投资公司组织项目小组对立项项目的基本情况、管理团队、产品和技术、行业与市场前景、资金使用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尽职调查。
  第二十四条 投资公司邀请相关行业、技术、市场及管理方面的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经过全面尽职调查的项目进行评审。管理委员会秘书列席专家论证会。
  第二十五条 对于通过专家论证会评审的拟投资项目,由投资公司出具投资建议报告,提交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二十六条 对管理委员会通过的投资方案,由投资公司负责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创新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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