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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本级教育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9 生效日期: 2007-03-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教财[2007]3号

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市教委直属直管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本级教育项目预算管理,提高教育经费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本级教育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
北京市本级教育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本级教育项目(以下简称教育项目)预算管理,增强项目承担单位的绩效观念,提高教育经费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北京市财政局制定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北京教育项目预算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项目绩效考评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采用一定的量化指标,对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教育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教育项目绩效考评范围:市级教育事业单位(包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市教委直属直管单位)为完成教育事业发展目标而组织实施的教育项目。

    第四条 教育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教育项目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为:
  (一)财政部和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绩效考评工作规范。
  (二)国家关于教育事业的方针、政策;
  (三)与教育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四)与项目相关的事业发展规划;
  (五)项目立项材料(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和评审报告等);
  (六)财政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七)部门单位的项目预算执行报告或决算报告、已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及其他财务资料;
  (八)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或项目结题材料、验收材料;
  (九)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十)教育项目绩效考评规范(工作规范、技术规范和行为规范);
  (十一)项目管理及财务管理办法;
  (十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教育项目绩效考评按项目执行阶段划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考评。项目实施过程考评,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性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考评,是指对项目总体执行情况及完成后产生效益的考核与评价。对项目阶段性任务的考评可以被视为对项目实施到这一阶段的结果进行考评。

    第七条 教育项目绩效考评内容分为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两大部分。
  业务考评是对项目开展专业活动的考核与评价,主要包括事业发展规划、立项和目标、组织管理情况、实施情况、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考核与评价。
  财务考评是对项目经费支出管理的考核与评价,主要包括财务预算和资金落实、财务支出与决算、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 项目业务考评、财务考评和综合考评的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评得分由财务考评得分和业务考评得分加权求和得出。根据不同考评对象确定财务考评得分和业务考评得分的权数。项目绩效级别根据综合考评得分判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级别。
第三章 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教育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在市财政局统一领导下实施,绩效考评工作可由市财政局或市教委组织,同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考评。市财政局对教育项目绩效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教委负责制定教育项目绩效考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教育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项目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市教委的规定及要求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条 项目绩效考评程序主要包括:确定考评对象、下达考评通知书;确定考评机构;建立工作组织体系;制定考评工作方案;核查考评材料;受理并审核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组织专家考评;确定绩效级别;撰写考评报告;上报考评结论等环节。

    第十一条 市教委商市财政局制定教育部门项目绩效考评实施办法和考评规范,审定考评项目和考评机构。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组织机构在组织实施重大项目考评时,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的聘请应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绩效考评的组织机构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权责应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财政、市教委对绩效考评工作的统一部署,依据有关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项目绩效自评工作。自评时间一般为20天。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报送市教委。如果项目实际绩效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存在偏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自评报告中做出明确说明,并对自评报告中资料信息的准确性、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对于被列入考评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相关材料,积极配合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在独立评审的基础上完成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协助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绩效考评工作方案;核查项目绩效考评材料;受理并审核项目绩效报告。

    第十五条 市教委将教育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在考评结束一个月内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可以对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检查。
第四章 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 市教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经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对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教育项目绩效考评结果,改进教育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绩效考评结果是确定下一预算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也是新增项目立项决策和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优良的项目,在下一预算年度优先安排同类项目的预算;对绩效较差的项目,下一预算年度将慎重安排同类项目预算。
第五章 考评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坚持回避原则。考评专家组、考评机构、考评工作组成员不得与被评项目存在经济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坚持保密原则。市教委、考评专家组、考评机构、考评工作组成员对绩效考评材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参与考评工作的有关人员应遵守相关工作纪律,考评过程中若有违规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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